签单字迹潦草 混凝土公司诉讼道路曲折

2006-06-30 00:00

  2003年10月5日,无锡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浇注完毕后由署名为“杭X良”(中间的字非常潦草无法识别)的人在“方量确认单”上签了字。之后,混凝土公司一直没有收回这笔货款,混凝土公司欲对簿公堂讨要货款时犯难了,“方量确认单”仅能清晰辨认出“杭”和“良”两个字,中间的字模糊不清,不能确定是“早”还是“旱”。诉讼主体无法确定可让混凝土公司焦灼不安,无意中回想起以前和混凝土公司交易的购货商有叫杭焕良的,寻思着“焕”和“旱”在方言的发音上非常接近,揣测是杭焕良图省事将“焕”简写成“旱”了,遂混凝土公司将杭焕良告上了法庭。杭焕良承认和混凝土公司以前有交易行为,但否认这笔货款和他有关系。混凝土公司只得撤诉,继续寻觅适格的诉讼主体。在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中符合宜兴人、名字首末两个字为“杭”和“良”的只查询到“杭造良”,混凝土公司琢磨着“早”和“造”音同,用词不规范写成“杭早良”也在情理之中,应该就是这个人,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杭造良被莫名其妙牵扯到一场诉讼中来,深感冤枉和愤懑。混凝土公司又告错了对象,只得第二次撤诉。

  2006年3月9日,混凝土公司吸取前两次的负面经验,第三次起诉到法院时不再草率和莽撞,谨慎起来了。将杭造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程某四被告一并诉讼至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建设集团公司找到已不在其单位工作的杭早良,原来杭早良的真实姓名为杭逸斌,杭早良是其曾用名。

  某建设集团承建某汽贸公司203#建筑工程,03年10月5日晚7点,混凝土公司送货来时由于时间已晚,汽贸公司工程部沈经理下班回家了。由建筑集团无锡分公司派驻到汽贸工地工作的杭早良仍在工地上,货到后,杭早良电话请示沈经理,在其授意下在“方量确认单”上签了字。

  法院最终认为,杭早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混凝土公司要求杭早良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混凝土公司未举证证明汽贸203#建筑工程系程某以建筑集团的名义承包建设,其对程某的诉请,也不予支持。判决某建筑集团无锡分公司给付混凝土公司货款人民币51120元,货款的具体数额根据成交时的市场价合理酌定,不能偿还部分由某建筑集团清偿。

  本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混凝土等建材商在供货上并不规范,一般接到定货电话后先送货上门,事后凭借随便找个人签收的单子结账。签收人身份不明,签收单上又没有公章确认,置供货单位非常不利的境地。无独有偶,餐饮行业也普遍存在此类情况,蔬菜、水产、肉类或酒水等供货商通常都不是货到付款,货到后随便找个店员签收,由于建筑、餐饮服务行业外来人员居多,人口的流动性导致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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