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文件

2006-06-15 00:00

沪建材办(2003)0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商品粉煤灰流入市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商品粉煤灰实行准用管理。具体要求见沪建材办(2002)020号文。

      二、持有《准用证》的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必须明确其委托经销单位。根据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可委托的经销单位数量规定如下:

      (一)年生产能力<10万吨者,不得超过2家经销单位;

      (二)年生产能力>10万吨、<15万吨者,不得超过3家经销单位;

      (三)年生产能力>15万吨、<20万吨者,不得超过4家经销单位;

      (四)年生产能力>20万吨者,不得超过5家经销单位。

      三、商品粉煤灰经销单位不得同时经销3家上生产企业不同规格的商品粉煤灰。

      四、商品粉煤灰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商品粉煤灰前,商品粉煤灰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商品粉煤灰。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品粉煤灰生产和经销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六、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的委托经销单位在今年年审前不作变动,年审时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要求作相应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市建材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调整。

      七、本市各建筑建材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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