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墙材革新工作深入发展,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上,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按级次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上,做到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统筹调剂。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经贸委、审计和上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征收与返退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按属地的原则向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委托代征机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数,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面积或标准砖使用量核实后,通知建设单位到银行或办证中心预缴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凭建设单位缴款证明开具“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建设单位持专用票据到有关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 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 其他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以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BF〗0.8亩〖BFQ〗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 第(一)、(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黏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黏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黏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黏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专项基金预缴款收据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返退由财政部门直接返退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返退回的专项基金冲抵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内外墙体已进行粉刷无法核验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其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即使达到返退规定比例的,也不予返退。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专项基金征收情况,以月报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以季报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年后15日内将上年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以年报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的征收 、返退、上划、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设区市(含县、市上交部分)当年实际征收入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20%的比例年终结算上交省级;县(市)当年实际征收入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10%的比例年终结算上交设区市。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 “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 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 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 代征手续费;
(六)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建设单位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 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
(三)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收取的专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编制相关技术规程及生产性补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以及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按照《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当年征收的专项基金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或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比例足额上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予以追缴上划。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 令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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