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

2006/05/0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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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  市建委  二OO四年十二月)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令)和《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下称商品砼和砂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商品砼和砂浆是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保护环境的有效举措。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分工负责,做好全市商品砼和砂浆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共同编制商品砼和砂浆的行业发展规划;并应会同市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商品砼和砂浆的需求数量以及城区道路交通状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原则编制行业布点方案。批准设立商品砼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的要求。
 
      三、采取切实措施,扶持商品砼和砂浆行业发展。要组织研究制定我市发展商品砼和砂浆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商品砼和砂浆的规定。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该行业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达标后,免除产品增值税及企业购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商品砼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质等级相关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商品砼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中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五、使用商品砼和砂浆的单位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商品砼和砂浆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商品砼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商品砼应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六、商品砼和砂浆的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应当使用商品砼的建设工程,按商品砼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列入工程造价。
 
      七、商品砼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报送设备、散装水泥使用量、商品砼和砂浆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并按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八、本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商品砼,禁止现场搅拌。在本市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鼓励使用商品砼,具体措施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提倡和鼓励本市所有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商品砼和砂浆搅拌运输车、泵车和散装水泥车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保证其在市区内的正常通行。上述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视同市政专用车辆,免交有关费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为商品砼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道路、水源设施、照明和其它必要条件。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商品砼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售后服务的,商品砼和砂浆供应单位不服从监理的,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使用商品砼,监理单位未予以制止、报告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生产、销售商品砼和砂浆的,不按规定使用水泥、其它原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商品砼和砂浆的,提供的商品砼和砂浆质量检验不合格或配合比存有问题的,以及因商品砼和砂浆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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