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绿色建筑应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绿色建造方式进行建造,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明确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在农村地区推广绿色农房建设工艺技术,引导农村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要点摘录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改造、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绿色建筑定义】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应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绿色建造方式进行建造,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立法原则】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文旅、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体育、旅游、机关事务管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着力引导公民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强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教育实践等活动。
第八条【投入与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研究、开发、建设、购买以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诚信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第十条【绿色金融】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保障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绿色建筑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评价,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为绿色建筑产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控制。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市县和乡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市资源承载力指标,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绿色建筑占比等要求。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与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新建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建筑能耗限额等,明确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建筑绿色化改造、建筑能耗限额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并对农村绿色建筑发展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市县和乡镇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在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建筑能耗限额要求等因素,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和旧城更新,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居住区,促进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发展。
第十五条【绿色建筑建设】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下列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二十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绿色农房建设导则与建设设计指南,推广绿色农房建设工艺技术,引导农村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章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产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研发、绿色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组织和协调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推进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等绿色建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产或者应用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制定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第三方评价。
第三十五条【公共建筑技术要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建设:
(一)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以全装修方式建造;
(二)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或者采用低能耗建筑技术。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六条【绿色建造技术应用】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造技术:
(一)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二)高性能门窗技术;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绿色施工技术;
(七)建筑立体绿化技术;
(八)智能建筑技术;
(九)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第三十七条【鼓励技术研发与推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研发建设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管理平台,引导建筑行业依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和信息技术打通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过程,实现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集成化、标准化、智能化。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运营评估和绿色建材推广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绿色建材】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材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比例要求采用绿色建材,不得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建立绿色建材应用情况监管制度。
第三十九条【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和工程技术标准制定;
(二)绿色建造技术应用与推广和工程技术标准制定;
(三)绿色建材产业聚集园区、生产基地建设;
(四)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造、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示范项目建设;
(五)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六)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七)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绿色建材、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第四十条【具体鼓励措施】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开发、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或者新建全装修建筑的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确定;
(四)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贷款和购房贷款,根据绿色建筑等级实行差异化利率和额度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制定;
(八)对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评价标识的建筑,优先推荐国家奖项,并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对于已购买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的建筑,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评选中给予加分奖励。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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