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2006-03-03 00:00

渝建发〔200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较快,年产量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为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杜绝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建筑工地,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进入市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包括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和进入本地区非市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于每季度10日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本地区上一季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将各项职责落到实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完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制度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继续加强对进入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对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监督的重点是:质量行为、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和落实、原材料和成品质量、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加强指导,通过监督巡查的方式来促进有关地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三、加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该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2002)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DBJ50-038-2005)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作为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必备的工具书,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增强大家掌握标准和正确执行标准的能力,提高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

      (二)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完善技术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以及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完善试验室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等操作规程;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制度、计量校验方案和外加剂计量工艺等质量控制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内各个岗位的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将质量保证措施真正落实到人。同时,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质检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特别要重视人工添加外加剂、掺合料的计量监控。

      (三)严把原材料进场检验关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进入搅拌站料场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要特别重视对水泥安定性和外加剂质量的检测,对质量有明显外观差异及波动性较大的砂石材料,应该增加检验批次。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散装水泥,限制使用立窑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现阶段,要充分发挥技术依托检测单位的作用。技术依托检测单位要根据实际所用材料设计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比,要针对原材料的质量波动和不同施工对象环境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和调整。要特别注意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变化对混凝土凝结时间及坍落度带来的影响。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每一个配合比涉及到的各种原材料数据(进货台帐、质保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成型记录台帐)存档备查。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第一次开盘,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组织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通知技术依托检测单位、购买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并自觉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优劣与其试验室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的检验上,对不合格原材料和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必须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各试验室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注重检测人员上岗培训,为下一阶段市建委组织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认定做好准备。

      (六)实行技术交底制度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设计要求、施工及结构特点,提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和拆模等环节的指导,主动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好生产、运输、泵送和调度等配套服务工作。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保证方案送施工单位。

      四、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上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样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制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和送样,样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养护和检测。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和用于评定结构实体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每一罐车发货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内业资料。

      五、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

      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优劣除取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外,还取决于施工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振捣、养护工艺的控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在浇筑过程中,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纠正,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加强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市混凝土协会及相关协会应在掌握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着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工作重心,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强化自律机制,引导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运用新工艺、新产品;组织和开展岗位技术培训,逐步推行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和一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充分运用行业自律、岗位培训、奖惩通报等手段,督促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质量控制,提高我市混凝土工程质量。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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