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关于对商品混凝土企业分站统一进行登记的通知
各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分站从业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武汉市商品混凝土市场具体情况,决定对在本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分站统一进行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 登记范围
目前在我市由具备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设立,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分站。
二、 登记条件
设立分站的企业须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资质;并具备对分站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管理的控制能力。
分站须符合环保及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规定的生产现场总平面设计及场地;三级以上(含)资质标准规定的人员条件;生产、运输、泵送设备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备生产废料的回收利用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及《商品混凝土企业分设站点申请表》;
2、生产场地平面设计图纸;
3、分站项目建设环保许可资料;
4、分站项目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资料;
5、企业分支机构工商许可资料;
6、分站管理制度;
7、分站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
8、分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9、分站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资料;
10、分站质保体系资料(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质检人员岗位证书等);
11、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设备清单);
12、按要求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时间及工作安排
2006年1月5日至2月28日止,申请企业提交资料;
3月1日至3月20日,资料审查及现场考察;
登记结果在网上公告。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分站,将停止办理其商品混凝土核准手续。由企业提出撤消或重新申报的申请,经我站核准后,作出核销或受理的决定。
登记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禁止弄虚作假;登记工作要严格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批准其申请,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分站登记。
经登记的分站商品混凝土核准手续,由设立企业统一办理,并注明分站点名称。分站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纳入设立企业自身行为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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