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42家单位给予处理的通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省淮阴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2家单位存在违规使用零散民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并引发了聚众围堵、群体上访等过激事件,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建委研究决定,对江苏省淮阴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2家违法单位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将其违法信息记录到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一、对以下违法承分包工程、不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清出北京市建筑市场,并将其违法行为抄报给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江苏省淮阴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河北廊坊市安次建筑(集团)公司
3.陕西汉中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河北省邯郸市飞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老区工程有限公司
6.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中铁四局集团一公司
8.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陕西省镇巴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1.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对以下违法承分包工程、违规使用零散民工、对施工人员不实行实名制管理、违规支付劳务费,或因工资结算或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工程:
1.中国装饰有限公司
2.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江苏省阜宁县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安徽省铜陵市大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5.湖北武汉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6.河北省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7.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8.北京市城乡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9.中建二局装饰工程公司
10.四川省广元市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1.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并对使用零散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2.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并对使用零散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3.北京科博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对使用零散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以下违规使用零散民工、对施工人员不实行实名制管理,或因工资结算或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工程:
1.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河北省丰宁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并对使用零散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河北省定兴县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对使用零散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河北省邯郸市兴冀建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对使用零散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以下未履行总承包监管责任、未履行对施工队伍和人员实名制管理,或因工资结算或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工程:
1.北京市住总工程总承包部
2.河北城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五、以下未履行总承包监管责任或未履行对施工队伍和人员监管职责的企业及其在施工程项目,我委将进行重点监管:
1.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市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浙江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河北省高碑店中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省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湖北省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河南省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9.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六、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发包工程、拖欠工程款,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北京荣丰伟业商贸公司,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对违法发包、违规使用零散民工、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深入分析当前引发极端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拒不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等有关文件,对所使用的分包队伍和现场劳务人员不进行实名制管理,在劳务费和工资支付时不落实“月结季清”,对劳务企业的工资支付不实施总包监管,施工现场和人员管理混乱、无序,违法转包、分包与“包工头”带队、零散用工、违规支付等问题所造成,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加强企业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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