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新政令出台

2005/11/1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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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布了第237号政府令,就原第173号政府令《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施行。这也是该省自1997年以来第三次发布散装水泥政府令。

    此次发布的《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主要在专项资金的征收额度、征收办法和市级散装办的上交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23号、国家经贸委文件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二、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

    三、国家和省批准的在省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市、县批准的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四、使用省内的袋装水泥在生产企业没有征收专项资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每吨1元补充征收;使用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湖北省标准补充征收,也可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新的散装水泥政府令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散装办已经将新政府令发到各市散装办及大中水泥企业,并对宣传贯彻工作作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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