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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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2000]144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没有严格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1998]78号)。为了维护建筑业管理的正常秩序,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市区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严格禁止建筑工地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和部分零星程需要,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须经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地踏勘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建委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二、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的通告,凡未经批准而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将根据有关法规分别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施工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执法职责依法加强管理。
附:《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1998]78号)
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稳府[1998]78号
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所辖范围。
(2)白云区自黄石路以南范围。
(3)黄埔区自石化路以西范围。
二、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须经市建委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五、县级市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 东沙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8年 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定,如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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