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山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的通知 /
2005-11-08 00:00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2005]24号
关于加强中山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依法取得“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方桩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制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必须满足《广东省建筑企业、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试验室技术资质审查办法》规定构件厂三级以上试验室要求。加强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到成品出厂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每批钢材、水泥、砂石和粉煤灰等掺合料经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生产各个环节及产品质量均必须满足国家标准JC—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要求。
三、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委托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方桩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测。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3、当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4、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合同规定时;
7、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四、方桩应按照现行的方桩标准图集或结构设计图要求生产,并且满足国家标准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要求。
五、方桩出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该证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JC934—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要求。
六、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方桩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所用原材料及留置的混凝土试件进行不定期抽检,检验结果将对外公示,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不按图纸生产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中建[2005]24号
关于加强中山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行业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依法取得“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方桩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制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必须满足《广东省建筑企业、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试验室技术资质审查办法》规定构件厂三级以上试验室要求。加强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到成品出厂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每批钢材、水泥、砂石和粉煤灰等掺合料经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生产各个环节及产品质量均必须满足国家标准JC—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要求。
三、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委托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方桩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测。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3、当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4、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合同规定时;
7、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四、方桩应按照现行的方桩标准图集或结构设计图要求生产,并且满足国家标准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要求。
五、方桩出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该证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JC934—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要求。
六、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方桩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所用原材料及留置的混凝土试件进行不定期抽检,检验结果将对外公示,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不按图纸生产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