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注明工程项目预算使用水泥或混凝土总量的通知篑

2005/09/2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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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第12号省长令)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材字[1997]72号)的精神,工业与民用、部队、人防等建筑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水库、堤坝、电厂(站)等水利、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各种矿业等能源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均需预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专项资金时水泥总量的计算方法是: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量;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量的,根据建筑面积和层高以相应标准进行征收。

    为了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合理计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求各建设单位和参加投标单位对各类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维修工程等难以根据建筑面积准确、合理、快速核算水泥总用量的工程项目,均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注明工程项目预算使用水泥或混凝土的总量;否则,将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按建筑面积预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望贯彻执行。 

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材 工程预算 通知 
抄送:市建委建管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区建设局招标办
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印发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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