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与清洁发展机制
全球气候正经历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变化
近百年来全球和中国的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它对世界和我国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向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提供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信息,1988年11月,世界气候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其任务是定期组织对有关气候变化研究结果进行评估。
据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1860年以来,全球平均温度升高了0.4—0.80C,近百年来最暖的年份均出现在1985年以后,20世纪北半球温度的增幅,可能是过去1000年中最高的。北半球春天的冰雪解冻期比150年前提前了9天,而秋天的霜冻开始时间却晚了10天左右。从1978年以来,北极区的海冰区域大约每10年收缩9%,而且还越来越薄了。近百年来,降水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大陆地区尤其是中高纬地区降水增加,非洲等一些地区降水减少。有些地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的出现频率与强度增加。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全球变暖是由自然的气候波动和人类活动共同引起的,但最近50年的气候变暖主要是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现有的预估表明,未来50——100年全球的气候将继续向变暖的方向发展。
近百年我国气候变暖的趋势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总趋势基本一致。近百年来,我国气温上升了0.4——0.50C。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气候变暖最明显的地区在西北、华北、东北地区,其中西北(陕、甘、宁、新)变暖的强度高于全国平均值。从季节分布看,我国冬季增温最明显。198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出现了19个全国范围的暖冬,1998年冬季最暖,2002年次之。我国降水以20世纪50年代最多,以后逐渐减少,华北地区尤其如此。这意味着华北地区出现了暖干化趋势。我国科学家使用国际上先进的全球气候模式和我国区域气候模式,在假定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继续增加和气溶胶浓度改变的情景下,预估了我国未来气候的变化。结果表明:
1) 我国气候将继续变暖。到2020—2030年,全国平均气温将上升1.70C;到2050年,全国平均气温将上升2.20C;当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加倍时,全国平均气温将上升2.90C。
2) 我国气候变暖的幅度由南向北增加。到2030年,我国西北地区气温可能上升1.90C—2.30C,西南可能上升1.60C-2.00C,青藏高原可能上升2.20C—2.60C。
3) 我国不少地区降水出现增加趋势,东南沿海为增加值最大。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变干的趋势,华北和东北南部等一些地区出现继续变干的趋势。
总之,全球变暖已成为不争的实事。近百年的气候变化已经给全球与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带来了重要影响,未来的气候变化的影响也是长远而巨大的,许多影响是负面的或不利的。因而,从现在起就必须考虑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克服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天气、气候与气候变化
“天气”和“气候”两个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会被混淆使用,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天气是气候的基础,气候是对天气的概括。天气是指一个地方在短时间内(几分钟到几天)气温、气压、温度等气象要素及其所引起的风、云、雨等气象现象的综合状况,如晴转阴、雷雨、大风、冰雹、寒潮、台风等。气候是指某一长时期内(月、季、年、数年到数百年及以上)气象要素和天气过程的平均或统计状况。气候与天气相比较,气候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反映的是某一地区冷暖干湿等基本特征,通常由某一时期的平均值和特殊年份的极端值表征。例如,银川的气候:1月份平均气温是-9.00C,7月份的平均气温是23.4 0C,最低气温纪录是-30.20C,最高气温纪录是39.30C;年平均降水量202.8毫米,年平均日照2954小时。概括说来,银川的气候特征是:较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具有冬寒长、夏热短、春暖快、秋凉早;干旱少雨、日照充足、蒸发强烈、风大沙多,早晚温差大等特点。
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和离差(距离平均值的幅度)两者中的一个或两者一起出现了统计意义上显著的变化。离差值增大,表明气候状态不稳定性增加,气候变化敏感性也增大,有些地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的出现频率与强度增加。气候变化是由气候系统的变化引起的,气候系统包括大气圈、冰雪圈、生物圈、水圈、岩石圈(陆地)。引起气候系统变化的原因有多种,概括起来可分成自然的气候变动与人类活动的影响二大类。前者包括太阳辐射的变化、地壳运动、火山爆发等。后者包括人类燃烧化石燃料以及毁林引起的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硫化物气溶胶浓度的变化,陆面覆盖和土地利用的变化等等。气候变化的时间尺度远比天气要长,有几十亿年经历一次变化,也有几亿年、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等各种时间尺度上的变化。
全球变暖对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气候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何变化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社会经济系统产生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多尺度的和多层次的,既包括正面影响,同时也包括负面效应。但目前它的负面影响更受关注,因为不利影响可能会危及人类社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研究表明,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适应气候变化会花费不小的代价。
1、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并将继续产生明显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由于适应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严重的、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随着气候变化频率和幅度的增加,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数目上会有所增加,其地理范围也将扩大。
过去100年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指标 |
已观测到的变化 |
全球平均海平面 |
20世纪平均每年上升1~2毫米 |
河流湖泊结冰期 |
北半球中高纬度地区大约减少了两周(很可能) |
北极的海冰范围和厚度 |
近几十年在夏末秋初变薄40%(可能);50年代以来,春夏季面积减少10%~15% |
非极地冰川 |
20世纪广泛退却 |
雪盖 |
60年代以来面积减少10%
坦桑尼亚的乞力马扎罗山5895米高的顶峰上积雪自1912年以来已经融化了80% |
永冻土层 |
在极地的部分地区,解冻、变暖、退化 |
植物生长季 |
过去40年中,北半球尤其是高纬度地区每10年延长了约1~4天 |
动植物分布 |
植物、昆虫、鸟类和鱼类的分布向高纬度高海拔转移 |
生育开花和迁徙 |
北半球开花,候鸟回归、生育季节和昆虫出现时间均提前 |
珊瑚礁白化 |
频率增加,尤其在厄尔尼诺年 |
相关的经济损失 |
考虑了通货膨胀后,过去40年全球的损失增加了14倍 |
2、气候变暖将导致地表径流、旱涝灾害频率和一些地区的水质等发生变化,特别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
对于全球变暖后地表径流的变化,现在比较一致的预测是:到2050年,在高纬度地区和东南亚地区,年平均径流量将增加,而中亚地区、地中海附近地区、非洲南部和澳洲将减少。
随着径流减少,蒸发增大,全球变暖将加剧水资源的不稳定性与供需矛盾。
全球变暖可能增强全球水文循环,使全球平均降水量趋于增加,但降水变率可能随着平均降水量的增加而发生变化,蒸发量也会因全球平均温度增加而增大,这可能意味着未来旱涝等灾害的出现频率会增加。
全球变暖后,有些地区的河水流量趋于减少,可能会加重河流原有的污染程度,同时河水温度的上升,也会促进河流里污染物沉积、废弃物分解,进而使水质下降。当然,年平均流量明显增加的河流,水质可能会有所好转。
3、 气候变化使农业生产条件有所改变,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
农业可能是对气候变化反映最为敏感的部门之一。现有关于不同气候变化情景下未来(2020年,2050年和2080年)全球三大作物(小麦、玉米和水稻)产量变化的研究结果表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作物产量将减少,北半球发达国家的产量将增加。由于气候变化影响存在的这种区域差异性,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将更为严峻。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可能是对气候变化反映最为敏感的部门之一。气候变化将使我国未来农业生产面临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1)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产量波动大。据估算,到2030年,我国种植业产量在总体上因全球变暖可能会减少5%~10%左右,其中小麦、水稻和玉米三大作物均以减产为主。如果能够对不利影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话,未来30~50年(2020—2050年)的气候变化还不会对全球乃至中国的粮食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产生重大影响。
(2)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气候变暖将使我国作物种植制度发生较大的变化。到2050年,气候变暖将使三熟制的北界北移500千米之多,从长江流域移至黄河流域;而两熟制地区将北移至目前一熟制地区的中部,一熟制地区的面积将减少23.1%。华北目前推广的冬小麦品种(强冬性),将不得不被其它类型的冬小麦品种(如半冬性)所取代。
(3)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业成本和投资大幅度增加。气候变暖后,土壤有机质的微生物分解将加快,造成地力下降、施肥量增加,农药的施用量将增大,投入增加。发展农业生产,提高水、土资源的利用率将是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对策。
4、对气候变化敏感的传染性疾病传播范围可能增加,危害人类健康
全球变暖后,疟疾和登革热的传播范围将增加,这两种通过昆虫传播的疾病将殃及世界人口的40%~50%。而且,气候变化可通过各种渠道对发病产生影响,危害人类健康,其中包括对人体直接影响,对病毒、细菌、寄生虫、敏感原的影响,对各种传染媒介和宿主的影响,对人的精神、人体免疫力和疾病抵抗力的影响,等等。
人们因气候变化而产生不适应的感觉,也会助长某些疾病的蔓延,使病情加重,甚至导致死亡。据研究,气温变化与死亡率有密切关系,在美国、德国等国的城市,当有热浪袭击时总体死亡率呈上升趋势。全球变暖后,高温热浪将随之增加,这将引起与热有关的疾病的死亡增加。
全球变暖对人类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对贫穷地区的人口将是最大的。
5、气候变化和海平面的升高预计会使生态系统和生物的多样性减少,特别是一些脆弱物种的灭绝的风险增加,譬如北极熊、北极环斑海豹和南极企鹅等。
6、一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增加
现有的研究指出,与全球变暖关系密切的一些极端事件,如厄尔尼诺、干旱、洪水、热浪、雪崩和风暴、沙尘暴、森林火灾等,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可能会增加。由这些极端天气事件引起的后果也会加剧。如干旱发生频率和强度的增加,将加重草地土壤侵蚀,因而将增大荒漠化或沙漠化的趋势。大暴雨事件和海平面升高引起的洪涝,将危及一些沿海国家、岛国和许多低洼和沿海居住区。全世界大约1亿居民居住在海拔1m以下的区域,印度洋国家马尔代夫最高海拔仅为2.5m,海平面仅上升10cm就可能淹没许多南太平洋海岛,美国的佛罗里达和路易斯安娜都将处在危险之中。近十年来,由于极端天气事件导致的损失迅速地增加。灾害性事件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从50年代的每年39亿美元增加到90年代的每年400亿美元,增加了9.3倍。
尽管目前关于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研究只是初步的结论,但气候变化会对全球各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一点是确定的。而且,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自然资源、技术、资金以及发展程度的不同,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同,造成的损害不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也不同。
温室气体与温室效应
全球性气候变暖,仅就现有研究成果而言,公认是由自然的气候波动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共同引起的。前者包括太阳辐射的变化、火山爆发、地球运转轨道的变化和固体地球的变化等等。人类活动的影响包括人类燃烧化石燃料以及毁林引起的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硫化物气溶胶浓度的变化,陆地覆盖和土地利用的变化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加,人类活动的影响就日益重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气候变暖主要是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目前,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从工业化前280ppmv达到368ppmv(百万分之一体积),这可能是过去42万年中的最高值,预计到2100年可能达到540—970ppmv。
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可以透过太阳短波辐射(指吸收少),使地球表面升温;但阻挡地球表面向宇宙空间发射长波辐射(指吸收多),从而使大气增温。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这一作用与“温室”的作用类似,故称之为“温室效应”,二氧化碳等气体则被称为“温室气体”。
工业化革命以前,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造成的“温室效应”使得地球表面平均温度由-180C上升到当今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已适应的150C。一旦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继续增加,进一步阻挡了地球向宇宙空间发射的长波辐射,为维持辐射平衡,地面必将增温,以增大长波辐射量。地面温度增加后,水汽将增加(增加大气对地面长波辐射的吸收),冰雪将融化(减少地面对太阳短波的反射),又使地表进一步增温,即形成正反馈使全球变暖更显著。
除了二氧化碳外,目前发现的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还有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见下表)。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生命期很长,一旦排放到大气中,最长可生存200年时间,因而最受关注。
排放温室气体的人类活动包括:所有的化石能源燃烧活动排放二氧化碳。在化石能源中,煤含碳量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化石能源开采过程中的煤炭瓦斯、天然气泄漏排放二氧化碳和甲烷;水泥、石灰、化工等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水稻田、牛羊等反刍动物消化过程排放甲烷;土地利用变化减少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废弃物排放甲烷和氧化亚氮。
主要温室气体及其对全球变暖的贡献率(Gates,1993)
温室气体 |
1990年
浓度(10-9) |
增加速率(%·a-1) |
贡献率(%) |
温室效应 | |
重量比 |
相当分子数 | ||||
CO2 |
355×103 |
0.5 |
60 |
1 |
1 |
CH4 |
1.7×103 |
1.0 |
15~30 |
58 |
21 |
N2O |
310 |
0.2 |
5 |
206 |
206 |
O3 |
10~50 |
0.5 |
8 |
3 |
4 |
CFC类 |
0.28~0.48 |
4.0 |
12 |
4000~5860 |
12400~15800 |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所作的努力
1979年——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了科学界的普遍关注,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主要由科学家参加的第一届全球气候大会呼吁全球关注气候变化。大会宣言指出: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今后仍象现在这样不断增加,则气温的上升到20世纪末将达到可测的程度,到21世纪中叶将会出现显著的增温现象。
1985年——国际科学联合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共同举办召开奥地利菲拉赫会议。会议提出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以现在的趋势继续增加的话,到21世纪30年代二氧化碳的含量可能是工业化前的2倍,并提出在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加倍的情况下,全球平均温度可能相应提高1.5~4.50C,同时导致海平面上升0.2~1.4米。菲拉赫会议要求确定评估未来气候状况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建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联合国大会第43届大会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并要求IPCC就如下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并提出建议:①气候和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②气候变化,包括全球变暖的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和计划;③对推迟、限制或减缓气候变化影响可能采取的对策;④确定和加强有关气候问题的现有国际法规;⑤将来可能列入国际气候公约的内容。
1989年——“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诺德韦克举行,会议通过声明指出: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事项,应通过制订一项条约来促进和协调全球对付气候变化的行动。IPCC发表其第一份评估报告,确认气候变化将对人类构成严重威胁,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项条约来协调处理这一问题。
1990年——瑞士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届全球气候大会,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和科学技术会议声明。至此,有关气候变化科学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已达成基本共识。会议认为已有一些技术上可行、经济上有效的方法,可供各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再次提出制定气候变化公约。1990年底,联大通过第45/212号决议,决定建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正式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的谈判进程。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气候公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并在里约热内卢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上开放签署,来自154个国家的首脑和其他高级代表签署了《公约》,我国签署并于1993年批准。
1994年——气候公约生效。截至2003年2月底,共有188个国家和欧盟成为《公约》缔约方。
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决定设立“柏林授权”特设工作组,启动为发达国家规定具体减排义务的谈判进程。经过两年半、共8轮的艰苦谈判,特设小组向《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日本京都会议)提交了最后谈判案文。
1996年——瑞士日内瓦,气候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日内瓦宣言》。
1997年——日本京都,气候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人类努力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各国政府第一次考察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际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
2003年——《京都议定书》通过近6年,至2003年11月26日,有包括中国、欧盟15国、日本、加拿大等在内的120个国家批准。其间,为推动《议定书》批约和生效、完成重要议题的谈判以及为《议定书》实施奠定规则基础,每年都召开一次《公约》缔约方会议。
2004年——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杰尼索夫11月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正式递交了俄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文件,为这一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正式生效铺平了道路。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说:“这是世界在对抗真正的全球威胁(气候变暖)时迈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于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同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始供各国开放签署。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根据公约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截至2003年2月底,共有188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成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前言、二十六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包括公约目标、原则、承诺、研究与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公约附属机构、资金机制和提供履行公约的国家通讯及公约有关的法律和技术等条款。公约附件一中所列国家,主要是工业化国家,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对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得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公约附件二中所列国家,是附件一国家中发达国家,附件二国家除应承担附件一国家的义务,还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以便其履行公约的规定,并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等。
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
为此,公约规定了许多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的提出,是基于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各国都要根据各自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努力;“区别”责任,主要是历史上和目前的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不同,发达国家应该率先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它在全球排放中所占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正是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发达国家的义务是先采取减排行动,使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回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并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这种资金和技术转让,应是有别于官方发展和商业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其核心内容为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制定并执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
由于《公约》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在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这一关键问题上仅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但并未其设定量化的减排义务或指标,因而使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一种软义务。为了解决这一重大问题以落实《公约》的规定,1995年召开的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授权“特设小组”启动为发达国家规定具体减排义务的谈判进程。此后,经过两年、共8轮的艰苦谈判,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由序言、28条正文和2个附件构成。它为发达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义务。具体内容是,要求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间,即第一个承诺期,将二氧化碳、甲烷等由议定书附件A确定的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5.2%;同时并为每一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例如:日本6%,美国7%,欧盟8%,……。《京都议定书》另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基于这个原因,《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旨在成本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
l 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附件Ⅰ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
l 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l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京都议定书》的制定标志着各缔约方准备采取具体行动来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保证工业化国家大约在150年前开始的排放量上升趋势发生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逆转。因此,约有一万个代表、观察员和新闻记者参加了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主办的这次举世瞩目的盛大聚会。
《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
《议定书》通过已经7年,至2003年,已有包括欧盟15国、日本、加拿大等在内的105个国家批准。中国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了议定书。其中批准议定书的发达国家1990年排放量占整个发达国家同年排放量的43.9%。距议定书要求的生效比值仍差11.1%。这个差额只有美国或俄罗斯能够补足。美国已于2001年3月明确宣布将不会批准议定书,因此,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17.4%的俄罗斯能否批准议定书,系及议定书存亡。2004年10月22日、27日,俄国杜马(议会下院)、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分别通过了《京都议定书》,11月5日,普京在《京都议定书》签字,使议定书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2004年11月18日,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杰尼索夫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递交了俄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文件,为这一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正式生效铺平了道路,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从19日起的90天后,也就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将正式生效,安南说:“这是世界在对抗真正的全球威胁(气候变暖)时迈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一个发达国家通过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与一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转让给提供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义务。
议定书载明,CDM具有双重目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在议定书第3条下的减限排承诺。因此,CDM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理论上看,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项目级的合作,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获得实现减排所需的资金甚至更多的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将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节约大量的资金,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技术、产品甚至观念输入发展中国家。
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CDM尤其能够通过以下几点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l 通过技术与资金的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将投资优先权界定为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项目,为那些有利于转向更繁荣的且更低碳强度的经济发展项目带来资金,或者带来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工业;
l 推动开发可持续的能源生产方式;
l 推进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
l 通过创造收入和就业机会来消除贫困;
l 改善当地环境效益。
由于CDM意味着一种新的机遇,能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带来潜在价值和利益,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带来额外资金,这就为发展中国家参与CDM项目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国际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开发CDM项目的热情很高且在不断升高。
适合于开发为CDM的项目很多。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项目,都可以作为CDM项目。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项目,包括提高供能方面的项目和用能方面的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温室气体回收利用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利用项目;废弃能源回收项目等等。
《京都议定书》规定: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我国已经于2002年8月由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一旦议定书生效后,我国将是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因此,在法律资格上,我国将成为有资格的CDM的参与方。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并且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二大国。有很大发展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的潜力,因此,国际市场上大量的CDM项目将会在中国实施。
CDM涉及的行业及减排技术
部门 |
减排技术选择 |
电力(能源供给) |
·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太阳能、风力、潮汐、生物质能等)
·燃料替代(天然气发电、煤层气发电)
·地热发电
·提高发电效率(清洁煤发电技术、大机组超临界燃煤发电、热电联产)
·高效地电力传输与分配 |
煤碳 |
·煤层气回收利用(发电、生产碳黑、供热和居民生活用能)
·矿井乏风回收利用 |
建筑 |
·节能建筑
·太阳能光伏、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用电、热水、冷暖空调)
·地源热泵冷暖空调
·高效照明设备 |
工业 |
·工业过程中提高能源和原材料效率
·工业过程中减排或回收利用二氧化碳,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或六氟化硫
·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 |
交通 |
·燃料转换
·交通工具提高效率
·公共交通系统的扩展
·生物燃料 |
油气 |
·减少管道泄露
·轻烃回收利用 |
城市公用事业 |
·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
·污水处理甲烷气回收利用
·集中供热及燃气热电联供
·城市照明亮化系统的节能改造(太阳能或高效照明灯具) |
农业 |
·改良耕种方法
·减少能源使用
·改良肥料管理
·改良肥料使用方法
·利用动物粪便生产沼气和使用沼气 |
碳汇 |
·造林
·再造林 |
CDM项目合格性要求
CDM规则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作为合格的CDM项目的要求。下面几条是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要求:
1、项目相对于基准而言必须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2、项目须经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政府批准;
3、项目所采用的建立基准线的方法和监测的方法应是经过批准的方法;
4、项目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如果会带来其他环境问题,应提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办法;
5、项目基准线的建立应基于以项目为基础并考虑以保守和透明的方式建立基准线,建立基准线时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和规划,还应该选择合理的边界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泄露”问题。
对我国而言,除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需要特别考虑三点:
1、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发展政策;
2、项目应该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可以是我国没有的,也可以是我国有但是商业化程度较低、难以商业化或难以与常规技术竞争的;
3、项目要能够带来资金:这种资金应该由发达国家提供(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如果是由发达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这种资金应该是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
如果一个项目能够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大体上能够成为合格的CDM项目。评判一个项目是否完全符合CDM的要求而成为合格的CDM项目,将由CDM的“经营实体”(OE)负责核实,并由CDM执行理事会(EB)审批和注册。
CDM项目开发运行过程
一个典型的CDM项目,其运行过程可以分为以下8个步骤:
1、发布项目信息资料,寻求国外合作伙伴。然后按照CDM执行理事会颁布的“项目设计文件”标准格式,与其发达国家的合作伙伴协商后,提出项目设计文件(中文、英文),并将该项目设计文件提交给双方政府批准。在这一过程中,项目业主往往需要聘请专门的学术或中介机构帮助其完成项目设计文件,尤其是关于项目基准线的选择和减排量计算、项目检测的方法和计划、项目边界的设计、项目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项目所需的技术和资金等等。同时,在这一阶段,项目业主也需要与其国外的合作伙伴协商和谈判,重点是国外合作伙伴为项目提供的资金和技术及项目回报给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因此,这一步是整个项目启动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难的一步。
2、双方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国政府制定的实施CDM项目的要求,将有关项目文件提交本国政府审查批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政府而言,政府审查批准最主要的内容是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国家的CDM发展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规定。
3、邀请经营实体(OE)核证项目。项目业主应邀请一个获得授权的经营实体帮助核证项目是否符合CDM的要求。项目业主需要将项目设计文件(英文简称PDD)和参与国政府批准文件提交给受到邀请的经营实体核证。经营实体将依据CDM的各项规则要求,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逐条核证。经营实体将首先对文件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经核证无误后,其会派遣专家到现场进行核证,还要调查和听取各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并将项目放在网上供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在经营实体依据CDM规则的所有相关条款检查核实该项目符合要求后,才会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项目业主在邀请经营实体核证项目时,需要认真选择并需要就核证业务、支付给经营实体的佣金等进行合同谈判。应该邀请那些有较好声誉、收费较合理的经营实体核证项目。到2004年,CDM执行理事会只给4个机构颁发了“预许可证”,其中的两家:日本JQA和挪威DNV公司已经获得了核证项目的资格。
4、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项目。经营实体将其认为合格的项目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后,通常情况下,如果CDM执行理事会没有3名以上的成员反对或当事国中任一国家政府的反对,则在8周后该项目可以被认为已经被批准和注册。提交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项目时,项目业主需要按照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规模支付项目注册费。
5、在项目获得注册后,由项目业主与其合作伙伴执行项目,并根据项目文件所提出的项目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其中,最主要的是项目涉及的能源活动的各种数据。
6、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项目业主与其合作伙伴应邀请另一家经营实体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目前的规则没有规定项目执行多长时间后进行这种温室气体减排的核实,这可以由双方商定,例如,可以以需要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的时段来计算。另外,常规的CDM项目不允许邀请与核证该项目的同一经营实体进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工作,因此,还需要邀请另外一家经授权的经营实体来核实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也需要与新的经营实体进行业务合同谈判和支付佣金给新的经营实体。但属EB列为小项目的则无需另找新的经营实体。
7、项目经营实体根据项目检测报告,核算出项目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提出项目核实报告,并将项目核实报告报送给CDM执行理事会审批。这一过程中,经营实体也会派遣其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8、CDM执行理事会在接到签发CER的请求后,如果没有3名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或当事国中任一国家政府的反对,应该在15天内批准签发该项目的CER,并在扣除一定数量的CER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适应性基金后,迅速将其余的CER按照双方依合同确定的分配方案,发送到合作双方所同意的专用“账户”上。
关于项目活动期限及项目减排额计入期,CDM执行理事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可更新计入期:可更新两次,每次最长7年,每次更新时需重新确认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
固定的计入期:只有一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不需要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
CDM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程序
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进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等共同制定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及其职能、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核查程序。该办法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主管机构,并代表中国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书。并明确指出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1、 许可条件
(1)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2)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议定。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4)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6)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7)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审批程序
(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项目文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二十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OE)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登记注册;
(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
(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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