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暂行规定篑
2005-08-03 00:00
【实施日期】2003/05/28
【颁布单位】石政〔2003〕52号
为使我市粉煤灰得到充分利用,规范用灰市场,扩大用灰领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情况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市政、工业、民用、人防、水利、高速公路等混凝土建设工程,应按技术标准掺加粉煤灰,或使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进行施工。
二、建设工程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粉煤灰加气砼等粉煤灰制品;承重墙体应使用掺加粉煤灰的页岩烧结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蒸压砖及其它掺加粉煤灰的承重墙体材料。
三、设计单位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粉煤灰及其制品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详细标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名称、等级等相关技术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上报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作好掺灰量检查和工程用灰执法检查工作。
六、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指导排用灰企业建立粉煤灰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粉煤灰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具有合格证的粉煤灰;混凝土搅拌站要建立完善的粉煤灰使用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技术规范掺加粉煤灰。
七、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建设单位拒绝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将按《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八、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城市交通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颁布单位】石政〔2003〕52号
为使我市粉煤灰得到充分利用,规范用灰市场,扩大用灰领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情况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市政、工业、民用、人防、水利、高速公路等混凝土建设工程,应按技术标准掺加粉煤灰,或使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进行施工。
二、建设工程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粉煤灰加气砼等粉煤灰制品;承重墙体应使用掺加粉煤灰的页岩烧结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蒸压砖及其它掺加粉煤灰的承重墙体材料。
三、设计单位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粉煤灰及其制品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详细标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名称、等级等相关技术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上报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作好掺灰量检查和工程用灰执法检查工作。
六、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指导排用灰企业建立粉煤灰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粉煤灰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具有合格证的粉煤灰;混凝土搅拌站要建立完善的粉煤灰使用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技术规范掺加粉煤灰。
七、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建设单位拒绝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将按《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八、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城市交通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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