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按图结算的条款
2005-07-26 00:00
编者按:
预拌砼买卖双方结算,虽然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已明确规定如何结算,但在实际经营中,买方有时坚持要按图结算,砼生产企业出干无奈,同意按图纸结算,为了减少损失,屠庆敏律师对一些案例进行了总结,现将他的文章登载,供大家经营时参考。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用量的增加,混凝土企业的被拖欠款也逐年上升,有的企业己到了因无周转资金而无法运转的状态。笔者担任某混凝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五年,处理了一百多件混凝土纠纷案件,这些纠纷中最多的是量的纠纷,而导致该纠纷主要都是按图结算约定不明,一般在合同中仅仅约定结构部分按图结算”而己,到了法院后,法官也无法处理,只有请专业部门鉴定,不仅时间长,费用高,结果也不一定对混凝土企业有利。笔者代理的一件案件,因需中介机构鉴定,从立案至今已一年半时间,鉴定报告还没出来,更谈不到判决结案了。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于2003年9月1日共同监制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没有按图结算条款,但是很多施工企业不愿按小票结算,其理由是不可能检查每一车的量,也具有合理性,混凝土企业也无理山拒绝,因此也就派生了上述的简单条款。
按图决算虽然对混凝土企业不利,但如果合同签订的合法、严谨,加上严格的管理措施,也不会有纠纷产生,即使有纠纷,也很容易解决。笔者认为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写明按施工图还是竣工图决算。
有很多合同只写按图决算,但按什么图决算并未写明。如发生诉讼,法院一般是按竣工图判决。而施工企业往往提供给混凝土企业的是施工图,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决算,与实际供应量会有较大差距,因为施工中会有许多修改方案,导致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这就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此如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结算的结果少于实际供应量,便吃哑巴亏,而多于供应量,施工企业便会要求按竣工图决算,而混凝土企业不知何时或根本无法拿到竣工图,施工往往以暂时拿不到竣工图为山拖时间,结算往往遥遥无期。总之吃亏的是混凝土企业。因此笔者建议应按施工图结合修改方案结算,施工企业应及时提供施工图和修改方案,否则应按小票结算,如有争议。以竣工图为准由中介机构鉴定。
二、写明提供图纸的义务人与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并应约定有修改方案应及时提供,同时还应约定竣工后10日内施工企业向混凝土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复印件。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施工图和修改方案计算出供应量。施工企业有义务按此结算方案付款。如混凝土企业据此核算出方量仍有较大误差,还可根据竣工图重新核算。如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提供图纸,混凝土企业有权按小票结算,施工企业有义务据此付款。
三、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
笔者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件案件。合同中约定,结构部分按图决算,甲方提供图纸。合同是混凝土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签的,但混凝土企业作出的结算表的签字确认方是施工企业。混凝土供应结束后开发商只付了进度款,余款80万元迟迟不予支付。不得已混凝上企业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图纸及具体结算资料,开发商答复无法认可该结算,且自己不会算,要自己请专业部门核算,何时能算出无法确定。不得已法庭只得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被告又不肯出鉴定费,法庭只得要求原告先垫付鉴定费。这样既拖延了时间,又额外支出鉴定费。这完全是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要使按图决算义务人不产生纠纷,就应明确约定结算方、核对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笔者建议混凝土企业要掌握主动,应约定自己为结算方,约定供应结束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周内有义务核算完毕,核算应明确提出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不同意的都应提出具体理由。如甲方不予核算或无明确答复,视为已认可乙方的结算。如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混凝土企业有权委托某某机构进行核算。该核算结果应为最终结果,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
四、按图结算的标准
笔者代理的一件按图结算结果不一致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双方结算的结果始终相差300立方。不得已起诉到法院,结果发现施工队是按《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计算,而混凝土企业是按实计算,两者计算方式不一样。在法院对帐时,笔者指出,在施工队运用的《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的说明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本定额末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其结算办法另定。这样施工队才无话可说,因此合同中应写明按什么标准计算。避免给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03年12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颁发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该计价表白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在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实际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建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内的空洞所占面积。另外在附录八中明确规定了应增加2%的损耗率。因此应在合同约定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计算。如施工企业提出扣除钢筋含量等无理要求,则可引用上述规定予以拒绝。如对损耗率没有约定,结算时应增加2%的损耗。
五、关于一幢楼有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并约定按图结算的情况这是最复杂的情况。
有的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或中途有别的混凝土企业插入,往往一幢楼或某部位有二家或二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在结算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麻烦。施工单位在浑水摸鱼,对甲单位说是乙单位供需某一部位,而对乙单位说是甲方供需同一部位,造成混乱。吃亏的往往是混凝土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某一部位或某一层出现两家以上供货单位,无法在图上分清时,应按供货小票计量。或要求施工企业重现提供图纸,在图纸中注明浇注部位。混凝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加强管理。
六、施工企业有自拌的如何约定
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结算时,施工企业往往提出某某部位为自拌,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自拌混凝土,确有自拌,应提前书面通知,否则混凝土企业可不予认可。
按图结算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笔者仅仅是根据所办理的案件中总结出的一些心得,有不到之处,还请专家们指正。
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屠庆敏律师
预拌砼买卖双方结算,虽然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已明确规定如何结算,但在实际经营中,买方有时坚持要按图结算,砼生产企业出干无奈,同意按图纸结算,为了减少损失,屠庆敏律师对一些案例进行了总结,现将他的文章登载,供大家经营时参考。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用量的增加,混凝土企业的被拖欠款也逐年上升,有的企业己到了因无周转资金而无法运转的状态。笔者担任某混凝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五年,处理了一百多件混凝土纠纷案件,这些纠纷中最多的是量的纠纷,而导致该纠纷主要都是按图结算约定不明,一般在合同中仅仅约定结构部分按图结算”而己,到了法院后,法官也无法处理,只有请专业部门鉴定,不仅时间长,费用高,结果也不一定对混凝土企业有利。笔者代理的一件案件,因需中介机构鉴定,从立案至今已一年半时间,鉴定报告还没出来,更谈不到判决结案了。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于2003年9月1日共同监制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没有按图结算条款,但是很多施工企业不愿按小票结算,其理由是不可能检查每一车的量,也具有合理性,混凝土企业也无理山拒绝,因此也就派生了上述的简单条款。
按图决算虽然对混凝土企业不利,但如果合同签订的合法、严谨,加上严格的管理措施,也不会有纠纷产生,即使有纠纷,也很容易解决。笔者认为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写明按施工图还是竣工图决算。
有很多合同只写按图决算,但按什么图决算并未写明。如发生诉讼,法院一般是按竣工图判决。而施工企业往往提供给混凝土企业的是施工图,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决算,与实际供应量会有较大差距,因为施工中会有许多修改方案,导致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这就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此如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结算的结果少于实际供应量,便吃哑巴亏,而多于供应量,施工企业便会要求按竣工图决算,而混凝土企业不知何时或根本无法拿到竣工图,施工往往以暂时拿不到竣工图为山拖时间,结算往往遥遥无期。总之吃亏的是混凝土企业。因此笔者建议应按施工图结合修改方案结算,施工企业应及时提供施工图和修改方案,否则应按小票结算,如有争议。以竣工图为准由中介机构鉴定。
二、写明提供图纸的义务人与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并应约定有修改方案应及时提供,同时还应约定竣工后10日内施工企业向混凝土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复印件。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施工图和修改方案计算出供应量。施工企业有义务按此结算方案付款。如混凝土企业据此核算出方量仍有较大误差,还可根据竣工图重新核算。如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提供图纸,混凝土企业有权按小票结算,施工企业有义务据此付款。
三、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
笔者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件案件。合同中约定,结构部分按图决算,甲方提供图纸。合同是混凝土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签的,但混凝土企业作出的结算表的签字确认方是施工企业。混凝土供应结束后开发商只付了进度款,余款80万元迟迟不予支付。不得已混凝上企业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图纸及具体结算资料,开发商答复无法认可该结算,且自己不会算,要自己请专业部门核算,何时能算出无法确定。不得已法庭只得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被告又不肯出鉴定费,法庭只得要求原告先垫付鉴定费。这样既拖延了时间,又额外支出鉴定费。这完全是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要使按图决算义务人不产生纠纷,就应明确约定结算方、核对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笔者建议混凝土企业要掌握主动,应约定自己为结算方,约定供应结束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周内有义务核算完毕,核算应明确提出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不同意的都应提出具体理由。如甲方不予核算或无明确答复,视为已认可乙方的结算。如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混凝土企业有权委托某某机构进行核算。该核算结果应为最终结果,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
四、按图结算的标准
笔者代理的一件按图结算结果不一致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双方结算的结果始终相差300立方。不得已起诉到法院,结果发现施工队是按《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计算,而混凝土企业是按实计算,两者计算方式不一样。在法院对帐时,笔者指出,在施工队运用的《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的说明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本定额末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其结算办法另定。这样施工队才无话可说,因此合同中应写明按什么标准计算。避免给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03年12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颁发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该计价表白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在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实际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建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内的空洞所占面积。另外在附录八中明确规定了应增加2%的损耗率。因此应在合同约定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计算。如施工企业提出扣除钢筋含量等无理要求,则可引用上述规定予以拒绝。如对损耗率没有约定,结算时应增加2%的损耗。
五、关于一幢楼有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并约定按图结算的情况这是最复杂的情况。
有的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或中途有别的混凝土企业插入,往往一幢楼或某部位有二家或二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在结算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麻烦。施工单位在浑水摸鱼,对甲单位说是乙单位供需某一部位,而对乙单位说是甲方供需同一部位,造成混乱。吃亏的往往是混凝土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某一部位或某一层出现两家以上供货单位,无法在图上分清时,应按供货小票计量。或要求施工企业重现提供图纸,在图纸中注明浇注部位。混凝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加强管理。
六、施工企业有自拌的如何约定
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结算时,施工企业往往提出某某部位为自拌,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自拌混凝土,确有自拌,应提前书面通知,否则混凝土企业可不予认可。
按图结算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笔者仅仅是根据所办理的案件中总结出的一些心得,有不到之处,还请专家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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