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5-03-15 00:00
    【标题】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业部
    【颁布日期】 19891113
    【实施日期】 19891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企业管理
    【文号】 
    【名称】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题注】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1984年7月10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让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不能申请);
    (二)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 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或个别项目委托检测)手段;
    (三)出厂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四)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填写申请书,并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符合要求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即安排样品抽检,抽检合格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并对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和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分别给予通知,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要求和整顿期限。企业经限期整顿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抽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产品质检单位
    各级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暂缺检验单位的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区批准的检验单位代检。暂缺检验单位的省、区、直辖市的产品检验工作由中心代检)。按技术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企业对省级质量监督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建材局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出仲裁要求。

    第七条 审查员的选派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国家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审查员按《管理办法》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专业人员担任。具体办法要求如下:
    (一)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聘任。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二)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3人。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员参加并负责审查工作。

    第八条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取得混凝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XK23-00□-000□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0□-产品编号;
    000□-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的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混凝土水泥制品各产品编号为017、018、020(详见下页表)。
    类别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水 1 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泥 (震动挤压工艺)
    压 2 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XK23-017-000□
    力 (管芯线丝工艺)
    管 3 承插式自应力
    钢筋混凝土输水管

    排水 4 轻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水泥 XK23-018-000□
    管 5 重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农水 6 钢丝网水泥农船 XK23-020-000□
    船泥

    第十条 企业主要部门、各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计可证办公室,注销其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品按合格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后;
    (二)弄虚作假的;
    (三)因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书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后,各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应在半年内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一般应在试生产半年后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转产时,原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告失效,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号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型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型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5 21: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