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指南(试行)

2005-03-08 00:00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建设工程项目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审批。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年3月27日广东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第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广东省政府令第88号第10项)。
    3、《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1997年6月12日深圳市政府令第62号)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直接向宝安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二)证明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技术、交通方面的材料。
    (法律依据:本办事指南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在宝安建设信息网(http://www.szba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准备申请资料;
    2、申请人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3、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给申请人交付收文回执;
    4、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5、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6、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许可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批准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优先办理。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批准书》,有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许可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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