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 全程代办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4-12-30 00:00
    
长政办发〔2004〕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
全程代办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全程代办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全程代办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中关于推行长沙市行政审批事务全程代办制度(试行)的精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行为,优化环境,为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代办机构
成立长沙市行政许可全程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主任秦光国任组长,市政务中心副主任彭本固、胡刚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刘光标、市规划局副局长周江、市计委副主任朱志刚、市经委纪委书记黄杏芝、市建委总工程师汤伟、市外经贸局局长杨懿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文琼山、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志坚、市卫生局副局长刘明章、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贺福明、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康实、市房产局副局长赵金伟、市旅游局副局长彭欢首、市文化局副局长谭旭、市商贸局副局长汪东华、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祖生、市交通局副局长罗齐宏、市科技局副局长胡石明、市人防办副主任陈定宪、市拆迁办副主任王一夫、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枫、市园林局副局长杨云安、市林业局副局长肖平鸽、市地震局局长尹大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晓军、市气象局副局长王智刚、市政务中心助理调研员廖元生为成员。
二、设立代办窗口
在市政务中心三楼设立长沙市行政许可全程代办窗口,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外经贸局、市联合收费办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负责依法受理以下投资规模的手续代办:投资额4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项目;市内投资商开设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商企业;区、县(市)政务中心代理的需市级许可的项目。
三、配齐代办人员
市直各相关单位须配设一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行政许可全程代办联络员,全权代表派出单位行使联络、协调、办理职能,并接受派出单位和市政务中心的双重领导,负责具体行政许可材料的受理、跟踪督办、手续代办、证照核发等工作。联络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要征得市政务中心同意。联络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务中心有关规定,对市政务中心交办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好。
委托代办的业主应安排专人全程配合代办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区、县(市)政务中心各配设一名全程代办联络员,负责全程代办对接工作。
四、明确代办程序
(一)国内外公民、各类法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达到各类投资标准规定要求且材料齐全,愿意委托全程代办的,签好委托书,填写代办表,由窗口受理。
(二)窗口受理后,将项目按不同类别进行登记,输入计算机进入项目库,建立代办档案,记载委托人需代办的有关手续、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其资料。窗口出具收费依据、收费明细表及办手续所需各种资料,并核算应缴的规费。
(三)由市政务中心牵头定期分批进行代办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代办联络员参加):1、立项; 2、选址定点;3、用地调查与预审; 4、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5、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6、规划报建图审查;7、施工报建;8、税务登记、9、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10、土地登记发证;11、房产登记;12、用工、开业。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的收费项目征收下列规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劳保基金;3、工程定额测定费;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5、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6、人防场地建设费;7、价格调节基金;8、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9、散装水泥发展基金;10、白蚁防治费。
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长政发〔2003〕10号)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长政发〔2004〕2号)的规定执行。
(四)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联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办完行政许可后,将资料、许可意见、批件等移交代办窗口,代办窗口对各单位办理情况输入项目档案,如出现缓办、未办、未移交等情况(各分中心除外),立即提交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监察。
(五)通过委托人办理的手续,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前,应核对应收费项目是否收到位。对未收到位或缓交、缺交的待交齐后(以市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出具的票据作为凭证)再办理许可手续。
(六)移交手续并在“项目受理库”中记录移交手续时间和交接人。
五、依法进行许可
(一)代办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长沙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产业发展及可持续发展要求,严格按照《长沙市行政审批事务代办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如出现申请委托人弄虚作假等不真实、不合法行为,立即停止代办。
(二)市直有关单位代办领导小组负责人和联络员及市政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切实提供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服务。市直有关单位代办领导小组负责人为代办服务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联络员为第二责任人。
(三)凡行政许可涉及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按联审会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办妥许可手续。对拖延、推诿、敷衍应付或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不予办理,索、拿、卡、要的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按长沙市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主要行政许可单位要将许可的项目和程序、申请委托人所办许可的必备资料、应收缴的税费项目等交市政务中心汇编成册,并在长沙政务公开网和市政务中心电子显示牌公布。
(五)联审会已形成准予意见并可以同时进行审查的事项,会上应予以确定,各行政许可单位应在会后规定的时间内办妥许可文件。
对于不可同时进行审查,而应按先后顺序许可的代办事项,市行政许可全程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在联审会上明确办理顺序,并由各许可机关承诺在联审会后几日内办妥许可手续。
(六)在联审会上形成不予许可意见的,由代办窗口在会后两日内通知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部门及理由,并作好记录。申请人所缴税费由代办窗口、收费窗口和有关部门全额予以退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全程代办绿色通道。对重大全程代办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办、紧急项目迅速办,尽最大努力为投资商、业主提供高效、快捷、方便、顺畅的优质服务。
(八)所有代办项目一律不收代办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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