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涉及金额超280万,河北邢台10人被判刑!
近日,邢台法院对4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八万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退赔矿产资源损失、承担修复赔偿共计282余万元。
董某超非法采矿案
2018年冬,被告人董某超在其姑父马某书(已判决)和孙某考(已判决)的帮助下,通过徐某娥(已判决)、纪某考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租用黄某考(已判决)1亩土地非法采砂。2018年冬某晚,董某超和其他租地人员马某书(已判决)、黄某波(已判决)、王某社、张某霞、周某军通过孙某考将租地费用交给徐某娥,徐某娥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以现金形式转交给黄某考。待十一名租地人员全部支付租地款后,被告人及其他租地挖沙人员对所租土地进行分割,确定各自非法采砂的土地。2019年2月至案发,董某超等十一人在各自租用的土地上非法采砂。在非法采砂过程中,上述人员共同出资赔偿地邻损失及支付通行费,并互相望风放哨,使用对讲机等方式通风报信逃避检查。2019年5月23日,马某书、纪某的等人正在距离大沙河北坝六十七米的大沙河河道内侧非法采砂时,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至此案发。经鉴定采坑地块总面积为6,917.18平方米(合10.37亩),采矿量约为22134.98立方米;价值1106749元。
邢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董某超退赔矿产资源损失79053.5元。
刘某祥、陈某君、王某红非法采矿案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祥注册成立邢台康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佑公司”),刘某祥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28日,康佑公司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项目用地选址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南、钢铁大桥以西,项目内容为建设农业大棚和建园区道路及配套辅助设施。2017年7月20日,康佑公司与端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端庄村委会土地1200亩,用途为农业大棚种植和光伏发电经营,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间,被告人刘某祥组织被告人陈某君、王某红及陈某(已判决)、陈某五(已判决)、孙某(已判决)等人在该土地上非法采砂。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砂子是二类建设用砂,挖方总量约为50719.54立方米,价值1874830.4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陈某君违法所得一万元、王某红违法所得二万元。
邢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君退赔的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王某红退赔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祥、陈某君、王某红与同案犯(2020)冀0591刑初13号被告人陈某五、陈某、孙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844830.45元,上缴国库。
路某朝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路某朝明知贾某社(已死亡)租赁其土地为了盗采砂石,仍将自家位于十里亭镇中高村村东的两块土地出租给贾某社用于盗采砂石,在涉案的两块土地上形成4号、14号两个砂坑。经鉴定砂、鹅卵石总价值1049530元。被告人路某朝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路某朝退赔违法所得5000元,缴纳罚金20000元。
邢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路某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路某朝退赔的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
席某国等非法采矿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席某国、李某民共同投资设立沙河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靳某民、乔某阳、乔某辉负责公司日常管理、销售,并雇用数名工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沙河市十里亭镇大油村西北,挖开老河道上层的尾矿对河砂、鹅卵石进行开采出售,经鉴定总采出量为11322.30立方米,价格48元/立方米。河北大为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对被告开采的沙河市十里亭镇大油村北河沙区编制了恢复治理方案,核算治理工程总费用为35.69万元,恢复治理编制费6万元。被告人席某国在审理期间缴纳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11.4万元、环保编制费1.2万元;被告人乔某阳缴纳罚金3万元、环保编制费1.2万元;被告人乔某辉缴纳罚金1万元、环保编制费1.2万元。
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席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靳某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乔某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乔某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席某国、李某民违法所得54.347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席某国、李某民、靳某民、乔某阳、乔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采沙石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35.69万元;被告人席某国、李某民、靳某民、乔某阳、乔某辉承担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费6万元。
邢台法院始终保持对破环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进行严厉打击。2020年,邢台中院先后组织7批非法采砂案件集中宣判,对108名非法采砂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并全部编辑成案例向社会公布,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矿犯罪。
编辑: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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