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东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安徽省巢湖金江建材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 2021-05-07 10:13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侵犯“东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包装袋1500条;罚款22.086万元的处罚。

2020年4月21日,根据举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材料库中堆放的水泥包装袋正面印制如下字样:“矿渣硅酸盐水泥P·S·A 32.5 级,东关金大图形加文字,净含量:50kg,生产许可证:XK08-001-01059,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旋窑熟料)”水泥包装袋背面印制如下字样:“巢湖市金庭塑编包装有限公司定点,厂址:巢湖市灯塔村,电话:0551-82382744”。该公司生产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水泥包装袋“东关”商标注册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水泥包装袋共计1500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包装袋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2020年3月份与巢湖市金庭塑编包装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定制了18000条水泥包装袋,单价:0.64元/条,3月27日入库。执法人员从当事人财务人员电脑中调出了2020年4月1日至 2020年4月20日的水泥销售情况汇总表一份以及水泥发货单(11页,每页3张,共计33张),显示当事人使用上述水泥包装袋包装销售矿渣硅酸盐水泥P·S·A 32.5 级共计818吨,销售价:270元/吨。“东关”是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商标并使用,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当事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包装袋1500条;2、罚款22.086万元。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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