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费不应成解不开的“结”

2012-10-10 00:00

  中秋国庆黄金周8天假期,很多人是在工作岗位上度过的。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黄金周前四天加班,可以拿到三倍工资,后四天如果不安排员工倒休,用人单位应支付两倍的加班费。然而记者走访发现,不少企业、单位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对于众多加班者来说,后三天或加班或倒休的问题还不大,而前四天的三倍工资基本只是个“传说”。

  每到黄金周,总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除了安排一些人值班,多数人可以享受长假的休闲时光;而对于餐饮、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的劳动者来说,往往不能与家人享受假期,有时加班成了不容商量的惯例。最令他们头痛的是,黄金周忙碌过后,加班费成了泡影。

  对此,不少网友质疑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乏力;一些专家指责主管部门不履职;不少地方的主管部门则将原因归咎为“员工不举报”。如此,节假日加班费问题,成了一道长久解不开的“结”。

  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应给予加班费,这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不容讨价还价。《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该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等。如是观之,加班费的规定可谓详细而有操作性。

  既然不存在法律漏洞,就应该从执行上找原因。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司职劳动法律的执行部门,对加班费的发放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中,既包括发布加班费的标准,也包括对加班费发放状况进行主动监督,而不是单纯依靠劳动者举报。有相关工作人员坦言,我们人手不足,不能面面俱到。而不少媒体披露过,有些地方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有意对违法用人单位网开一面。

  加班拿不到加班费,多数员工选择沉默,不去举报,最多选择网上发帖抱怨,因为怕丢了工作,这可以理解。员工盼主管部门撑腰,主管部门推诿“员工不举报,我们也管不过来”,似乎都有道理。但如此互为因果的结局是,不支付加班费的用工单位可以私下偷着乐,员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成了一种“常态”。

  其实,节假日加班费之所以成了“传说”,用人单位不诚信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有关部门不履责,社会大环境没有对恶意逃避加班费行为形成有力的倒逼氛围,这些是主要原因。假如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大于其所得,假如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假如劳动者的举报得到了回报且没有丢掉工作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健全的加班费法律还会产生执行难问题吗?该处罚的不严厉处罚,该主动查处的不积极主动查处,这是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的失信。

  解开节假日加班费这个“结”,真的无从下手吗?将违法侵权企业列入黑名单,与其日后用工、纳税等企业行为挂钩,劳动保障部门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用工备案制度,开展网上加班费报告制度等等,都是可行的选择。让加班费发放成为刚性制度,让劳动者不再为加班费揪心,有关部门不应坐而论道,而应起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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