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得用饮料代替

2012-07-11 00:00

  “天这么热,我在工地干活,能拿到多少高温费?听说上班中暑,可以算工伤,是不是真的?”昨天,在沈半路268号的拱墅区劳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电话此起彼伏。大多都是在杭的外来务工者来咨询高温补贴的,该站也是全省首个全天候劳动法律援助工作站。

  “每年夏天,我们都会组织专项行动,检查各企事业单位高温费的发放情况。总的来说,发放情况还算可以,大多数企业会发,但至于发什么发多少,大多由企业自己决定。”拱墅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梦告诉记者。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津贴的现象,近日由国家四部委新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有了明确规定: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同时,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办法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劳动部门也提醒劳动者:如在工作时中暑,该劳动者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将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该劳动法律援助工作站,还将与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劳动调解相衔接,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纠纷投诉、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受理、劳动法律法规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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