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补偿需缴个税”太缺人情味
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5月14日就此回应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聘补偿金竟然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联想起此前的 “月饼税”,“加班税”,这难免给人一种劳动者“无入不税”的感觉。在税法对一些富人收入 “无法掌握”,“无从计征”的情况下,却对劳动者的收入“关怀备至”,这岂能不让人揪心和纠结?
单纯从解聘补偿的角度来说,它一般分为两项:一是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除按正常情况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后,额外给予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二是年限补偿,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这两项补偿的客观条件,都是用人单位主动解聘劳动者,或者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和操作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补偿的。很显然,所谓的解聘补偿金,可以理解为是劳动者被解雇之后,单位给予的补偿,劳动者大多是被动的,是一种“失业补偿”。因此,从情感上而言,解聘补偿金缴纳个税有些说不过去,甚至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而回到道理上来讲,一方面,解聘补偿金是劳动者体力、脑力、精神付出的补偿,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奉献青春的补偿,其不应被视为是劳动所得。这项补偿如果还要缴税,道理上如何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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