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2012-04-17 00:00

  昨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2011年3月23日制定出台的。

  根据《意见》,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转制工作有5年过渡期

  《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等9部分。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

  《意见》称,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转制后退休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此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为什么要改革事业单位?

  它是整个改革过程中的滞后部分

  事业单位改革有何意义,《意见》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北京大学社会系副教授于长江分析:“事业单位实际上最早是由我们计划体制下‘大一统’留下的一个遗产。它本身很多东西其实分属于完全不同的社会领域,但在当时就把它统一起来称为事业单位。在我们整个的改革过程中这部分是滞后的。”

  他说,从改革总体的布局上来看,事业单位改革是社会上很多领域的一个结合点。所以改革事业单位在某种意义上是推动整个社会改革的一个方面。

  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改革有时间要求吗?

  从2011年到2015年,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要建立起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6 0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