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税”追问个税人性化之失

2012-02-22 00:00

  去年个税收入增长幅度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3倍之多,在这种现实下,极易刺激公众敏感的“税痛神经”。

  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官方说法引发社会热议,并被调侃为“加班税”。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需要纳税,于法有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没有豁免,国外也似乎没有细分到把“加班费”单列并划入免征范畴的先例。现实中,加班费纳税也一直都在默默地执行,并非新增税目,国税总局也不过是重申常识。

  纷纷芸芸的非理性表达背后,其实隐藏着公众对个税收入增长过快、个税设置缺乏人性化的焦虑。公众提得最多的事实是: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硬币的另一面,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如何?据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下旬公布的数字,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剔除价格因素影响后,实际增长8.4%、11.4%。个税收入增长幅度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3倍之多,远远抛离公众收入增长水平,在这种现实下,税务部门维护个税征收的任何说法,都可能刺激公众敏感的“税痛神经”。

  另一个必须提及的尴尬是:2011年,我国中低收入群体承担了65%的个税贡献率,而在欧美国家,高收入阶层才是纳税的主体。譬如英国,2010年1%富人缴税占所得税总额的25%;美国更高,1%富人贡献了全美40%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之下,我国个税天平的失衡是显而易见的,个税沦为“工资税”,不但让税收的主功能之一——调节财富分配失效,更引发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

  在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设置、征收都体现人性化。譬如日本的个税就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其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多达20多项,如基本免税额、配偶免税额、配偶专项免税额、赡养人口免税额、赡养人口专项免税额、退休所得扣除和老人扣除等等。个税征收的人性化,较好解决了个税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减轻国民负担,提振国民消费和投资能力,促进经济及社会的稳定。

  从人性化角度审视“加班税”,公众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减免乃至豁免。一则,加班费是加班者牺牲法定休息时间、牺牲与家人团聚的劳动所得,很多甚至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属于“被加班”,即便如此,能按规定拿到足额加班费的人也不多;二则,加班者多半是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从业者,区区加班费其实就是血汗钱;三则,国家财税收入连年攀高,确实不差那几个钱。正如节假日加班“双薪”、“三薪”规定一样,国家给加班费免税,就当作给连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的加班者一个小小红包,有何不可?

  近年“结构性减税”成为热词,社会呼声日高。结构性减税从何减起?显然,宏观当从穷人减起,减轻多数普通工薪阶层的税赋;微观应从个税设置的人性化入手,多替纳税人着想,使个税征收更加合理,更能照顾纳税者的感受。税收更人性,社会才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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