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制化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2010-12-21 00:00

  “十一五”期间,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而且硕果累累。劳动立法实现突破,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劳动关系各方主体走向成熟,劳动力市场规范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劳动关系在 “十一五”期间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实现了均衡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紧密结合,企业劳动关系建设呈现和谐发展的局面。而企业劳动关系的发展则为整体劳动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顾问夏积智,与之共话 “十一五”期间劳动关系的辉煌进程。

  企业劳动关系目标与状态实现良性循环

  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发展过程,也是企业逐渐提高劳动关系目标的过程。企业劳动关系目标的提高带来了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明显改善,后者又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提高其劳动关系目标,以此实现良性循环,最终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记者: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研究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前置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关系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的力量对比;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状况也影响着劳动力市场。具体来看,企业劳动关系目标影响着劳动力需求,企业劳动关系状态则影响着劳动力供给。

  “十一五”期间,我国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关系之间经历了一个怎样的互动发展过程?企业劳动关系目标有哪些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状态有哪些改变?

  夏积智: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研究、劳动关系实践的基本背景和重要影响因素,没有劳动力市场也不会有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劳动关系与之相伴相随。当然,劳动关系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特别是企业劳动关系,更是以其自身的发展目标以及具体劳动关系状态影响着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并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状态。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就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这一工作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平衡;调整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建立和运作市场风险的保护体系;建立与发展社会服务体系。

  “十一五”期间,随着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化进程飞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类服务机构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服务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功能,提升了服务水平。

  因此,虽然整体上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存在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矛盾,但是,通过强化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打击非法职介行动,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等工作,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健康发展。

  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过程,也是企业逐渐提升自身劳动关系目标的过程,其中很多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善待劳动者,让他们产生归属感,使他们对企业的贡献能够得到回报。而有了归属感的员工则提高了工作效率,并进而推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即企业劳动关系目标的提高带来了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明显改善,后者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劳动关系目标,实现良性循环,最终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以此视角观察去年以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 “招工难”现象,就不难发现,这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经济在发展,社会也在发展。在诸多新政策的推进下,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来的劳务输出大省正在变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原来需要外出打工的人可以在家门口就业。各个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影响着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力量对比状况,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待遇,推进企业提高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目标,并最终改善其内部劳动关系。

  当然,从根本上消除 “招工难”现象,还有赖于企业实施科技创新,不断提升生产效率,促进经济效益增长,以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水平,提高吸纳人才和留住人才的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与劳动者保护紧密结合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时间是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它从工作量的角度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通过对职工年休假的规定,不但更好地体现了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原则,而且能更好地规范企业相关管理行为,使之遵守关于工时的规定,使职工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得到很好的结合,进而促使企业将提高经济效益与劳动者保护结合起来,在充分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同时,通过技术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记者:就劳动关系调整来说,劳动标准立法作用重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也有发展。比如 《职工年休假条例》和 《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如何评价两个条例对现实劳动关系实践的积极影响? “十二五”期间,应该如何更加积极有效地发挥劳动基准立法对于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作用?

  夏积智:一般来说,工资和工作时间是各个国家制定的 《劳动标准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同时,由于 《劳动标准法》只确定最低劳动标准,所以,它所确定的“工资”与 “工作时间”,都属于最低劳动标准的 “最低工资”与 “最长工时”。

  由于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劳动者以及家庭的生活状况,而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劳动者的收入、身体健康以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安排有关,所以,工资与劳动时间一直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方面的焦点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先后颁布实施,是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需要,是进一步强化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需要,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需要。两部法律文件的制定,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确认一些比较好的休息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把一些新的改革措施法律化,推动休息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从实践结果来看,两部法律文件的出台,将能够更好地规范企业相关管理行为,使之遵守关于工时的规定,使职工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得到很好的结合,进而促使企业将提高经济效益与劳动者保护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充分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同时,通过技术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最低工资调整曾经出现一段时间的停滞状态。今年,我国多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恢复了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协调过程中的“基础标准”作用,显示了战胜国际金融危机的信心和提高劳动者保护标准的决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劳动标准的这种作用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这一点也是我们可以期待 “十二五”的地方。

  劳动合同立法提纲挈领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各方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有了行动的依据和准则。有了劳动合同,才能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一点从根本上说明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说明了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也是为什么要优先出台 《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原因。

  记者: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里,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占据着重要地位。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在众多劳动关系运行法律规范中,为什么要优先出台 《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选择对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来说,具有什么意义和价值?

  夏积智:从1982年起,我国开始在一些地区对新招收工人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86年9月9日,国务 院公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1992年,我国开始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形式,也逐渐形成了以劳动合同规范为中心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1994年,《劳动法》在某种程度上以劳动标准立法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在此后的10多年时间里,不签劳动合同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并逐渐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主要因素。

  因此,于2007年出台的 《劳动合同法》就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合同为基本价值追求,强调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变更也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各方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有了行动的依据和准则。有了劳动合同,才能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一点从根本上说明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也是为什么要优先出台《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原因。

  理想的劳动关系可促进劳资双赢

  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正在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法规逐步健全,实现了有法可依;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在逐步增加;劳动关系各个主体在劳动关系实践中逐步到位……

  假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有一个理想模式,那么,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积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协商;企业主动协调好劳动关系。

  记者: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也是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的发育成长过程。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劳动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准确定位和协调一致以及均衡发展。如何评价我国 “十一五”期间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的发展状态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有一个比较理想的中国劳动关系范式的话,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夏积智: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不均衡发展到均衡发展的变化过程。2002年以前,国家经济现代化、政府效率优先和企业效益增长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目标,劳动者权益保护未被充分重视,此时的劳动关系还是一种不均衡的劳动关系。2002以后,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让劳动者更多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目标,劳动关系开始向均衡化发展。2006年,国务院出台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向构建均衡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转变,着力发展能够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充分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关系。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健康状态的劳动关系,具体表现在:法规逐步健全,实现了有法可依;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在逐步增加;劳动关系各个主体在劳动关系实践中逐步到位;对于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媒体总体评价是好的。

  假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有一个理想模式的话,那么,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积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协商;企业主动协调好劳动关系。

  当然,受多种因素影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但是,只要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能够顺畅进行,我们就可以期待一个健康运行、良性发展的劳动关系,而这样一种劳动关系必将为和谐社会建设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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