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从离开家门计算
国务院本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标准。
其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扩大范围最为引人关注。上下班时间怎么算、什么情况才算工伤、工伤责任如何认定,市人保局、法院法官和劳动争议研究专家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答案。
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
在新草案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但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呢?
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告诉记者,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东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杨继良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也同意这一说法。但他补充,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该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删去了“必经途中”。
对此,左祥琦认为,老规定对于上班路线的规定过于死板,“从四惠到建国门,长安街堵了,难道走通惠河北路就不算是上班路线?”他说,由于城市拥堵,上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工伤认定也应实事求是。“目前看,草案删去了这个定语,就是认可了上班路线的可选择性。”
李红则认为,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工伤都要具体分析,对上班路线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就是一条或几条,一般是合理性区分。但为了提高效率,仍然需要对路线进行一定的约束。“如果不约束,容易使认定过程复杂化。”
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李红谈到,近几年北京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此次修改增加相关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杨继良也表示,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
但草案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这也是从公平角度来说,如果撞了人还能算工伤怎么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左祥琦解释。但他也提出,在非机动车事故中责任比较难界定;新草案对于双方都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下班回家途中遭遇抢劫发生人身伤害等情况算不算工伤,新草案也没有给出界定。“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各方观点
人保局:工伤认定压力更大
李红介绍,去年北京市共认定工伤23000余例,工作压力比较大。新草案中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实行新规后,我们的压力会更大。”她表示,新草案中新增了一些部分,如伙食费从过去用人单位承担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级以上工伤人员在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医疗补助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半。但工伤认定的周期一般比较长,需要大量细则进行具体规定。如异地工伤交通补助、伙食、住宿报销等。
法院:工伤官司数量将大增
杨继良预计,由于新草案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工伤官司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过去因为工伤赔偿不高,很多人都选择走民事赔偿。如今,新草案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缩小了与民事赔偿的差距。“由于民事赔偿是以诉讼法院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所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伤赔偿的数额可能会超过民事赔偿数额。”
专家:交通事故“私了”不算工伤
左祥琦表示,由于工伤认定中对于时间、地点、交通责任的规定十分严格,所以,在交通事故中采用“私了”就无法算作工伤。“首先需要划定是否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其次还要认定是谁的责任,这些都必须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认定。”一旦“私了”,时间、事故责任、地点均无法明确,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其次,如果要进行工伤认定,还需要劳动合同、医院诊断书等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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