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方城村中惊现砂石“南霸天”,到底是谁为其充当保护伞?
南阳市方城县拐河镇白湾村多名群众实名举报原村主任高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高压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居然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举报如下:
1.拐河镇实验小学工地私采河砂资源
砂石作为建筑必须的材料之一,被广泛运用,而在巨大利润的驱使之下,一些企业或不法分子却私自开采国家资源售卖获利。拐河是流经拐河镇的一条河流,被当地人亲切地称为母亲河。然而,就是这条拐河镇的母亲河沿岸,却屡现私采现象。
日前,接到知情人反映,一个在建楼盘在工地以建校舍为掩护大肆私采河砂售卖,获取高额利润。
建设学校项目内私采河砂,售卖获巨额利润
举报群众介绍,私采砂石的项目工地是位于南阳市方城县拐河镇新建实验小学项目。该项目往北不远处既是被当地人称作母亲河的拐河,当地人都知道,河道两岸一定区域内地下都埋藏着丰富的河砂资源。
据举报群众提供的拍于前不久的现场视频照片显示,在该项目操场旁边的一个约数米高的长方形大沙堆,现在盖好的这几栋教学楼下面全是河砂,当时把这几栋楼地基挖十余米深为了挖沙,然后晚上再用大车运走。
更令人气愤的是为了掩盖偷挖河砂的证据,包工头高某又用大车拉回来选矿厂尾矿渣来用白色粉末填埋。大家都知道尾矿渣都是经化学原料浸泡后剩余的高污染物质,这些物质里面含有多种放射性元素和多种重金属元素,把这些剧毒的尾矿渣填装在教学楼下面和周边区域是在拿小学生的生命不顾而挣黑心钱。这些高污染物质不仅污染了校园的水质也严重污染校园北边的母亲河拐河,不久的将来这些被污水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这所美丽的学校将变成人间地狱。
“这个工地从2019年初就开始挖沙卖钱了,都是联系好用砂石的单位,夜间出售,基本是随挖随卖,并及时运走。”据熟悉该项目的知情人介绍,高某将该工地所挖砂石大部分贩卖给了当地商砼站,还有一小部分直接以高价贩卖给一些建筑商。
据知情人简单进行了一个统计,高某等人私挖砂石资源以来共挖了四个大坑,都用尾矿渣回填,前后四个大坑总计面积约20亩左右,该工地所处区域河砂层约有七米厚,“据此很容易核算出已被私采销售出去的河砂至少已经达到8万立方米左右,按方城当地的黑市贩卖价格,这么大量的砂石资源价值已超过1000万余元。”这位知情人表示,据他了解,非法开采的河砂销售所得利润大多数由高某获得,少数分给了当地渣土办相关人士。
曾严整砂石开采行为,全面叫停肆意采砂现象
2018年,不断有中央及地方媒体报道河南信阳以修复河床为名大肆采砂,河南省南阳市一房企打着开发房地产的名义盗挖砂石等事件,曾引起省相关部门重视,河南省曾先后开展三次专项整治,全面叫停境内采砂、制砂企业。而也正是持续的整顿,令砂石材料价格上涨,私采现象屡禁不止。
2019年6月,南阳一房地产企业以地产开发为掩护,违法盗挖砂石资源价值超千万元,该企业被南阳市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并于6月份对该项目涉嫌犯罪的冯某等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而此次方城县拐河镇实验小学项目的私采现象也正是发生在冯某案件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
2.。非法侵占他人工程项目
南阳市孙某于2012年底在方城县拐河镇白湾村(原拐河镇水泥厂)购买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方国用2012第05002号,6004.28平方米。该土地权属签订后与当地政府协商建房。
高某得知孙某要在此块上盖房子的消息后,便利用他在当地的恶名威逼利诱,屡次恐吓的方式拿到此项目的施工权利,高某入驻工地后便不按孙某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随意施工建房和随意卖房致使房子多处出现安全隐患,更让人可耻的是高某强行霸占第二排房子九套总价值270余万元全部私吞。已严重超出高某的工程款(第二排房子总工程款70余万)200余万元,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高某不但把房子据为己有,还把剩余的7亩土地也据为己有,致使投资买地人孙某想继续建房建不了,想卖地也卖不了的两难境地。因孙某投资此地长达7年血本无归从而走上了讨要说法之路。
孙某2019年初曾经实名举报过高某恶意侵占其房产霸占其土地且出具有人证和录音,但当地派出所以经济纠纷草草结案。高某能长期霸占地皮房产和其强揽工程项目得益于幕后的保护伞其女婿薛某凯(方城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大更大领导。
3.非法占用耕地
据知情人举报位于方城县拐河镇白湾村的包工头高某在自家门面房后边强征耕地二十余亩用于储存盗挖的砂石,然后再高价卖出,此地块有铁皮围着,有专用大门,大门内有专人看守其他外人不带入内,地点在白湾村口金三角大酒店后面。
院内一角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编辑: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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