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归途中受伤招工方应合理补偿

2009-08-18 00:00
基本案情

    早晨7时30分,王某来到中基公司的九松山高尔夫球场应聘,准备为球场草坪栽草。上午9时左右,因开始下雨,工人放假回家。由于下雨路滑,王某骑车回家时不慎摔倒在球场区的下山路上,造成其左脸部及眼部受伤。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共支付了医疗费6420.22元、救护车费450元,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来,王某起诉要求中基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中基公司认为,王某之伤并不是中基公司行为造成,王某与中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基公司雇用的人员均有指纹录入记录,上下班有考勤打卡登记,中基公司未给王某发过工资。当日情况是王某准备应聘高尔夫球场的杂工,但未应聘成功,王某就走了。对王某摔伤地点及后期治疗过程,中基公司都不清楚,也未向王某支付过任何费用,所以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中基公司赔偿。中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由中基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15000元的补偿金。

    法官讲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点为双方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王某认为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中基公司予以否认。但中基公司认可王某当日到其高尔夫球场应聘杂工,中基公司未阻止而允许其进入场地,说明王某是以合理的方式进入场区。

    王某虽然在回家途中摔伤,但摔伤地点亦在中基公司场区内;证人证言虽不能证明王某与中基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能够证明王某去了高尔夫球场,并干了一个多小时的栽草工作,中基公司是受益人。同时王某受伤系其自己骑车,未充分注意安全不慎摔伤。据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依法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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