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病后被降为门卫索赔80万
请假被开除索赔80万
1996年,陈先生因工作成绩优异被公司留下,2001年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7月16日,陈先生因重病请假休息,未料当月公司便向其发出开除通知书。当年8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支持。
此后,陈先生与公司的矛盾日益深化,公司只同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合同,同时降低其职位,把原本担任副总经理的陈先生派去当门卫,4500元的月薪也缩水到1000元。随后,认为受到公司故意刁难的陈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病假工资13.5万元、逾期赔偿金等共计80多万元。
法院:应支付病假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规定签订与原来职位一样的合同。陈先生已经病假了一年,其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的能力,考虑到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安排其做公司门卫。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应按陈先生病假工资基数100%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陈先生要求公司双倍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赔偿陈先生病假工资、误工费等合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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