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合同仍成立
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公布该院2007年10大民生案件,其中一起涉及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上签章进而否定合同效力案件,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已成立。
许某等109名员工系厦门某公司员工。双方曾几次订立劳动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25日,公司将已填好合同期限(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岗位工种、工资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员工,许某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公司收回该劳动合同,但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签章。2006年8月9日,公司以“现因整个市场环境低迷以及我司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已无法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许某等人出具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知会函》,终止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关系。许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公司将已填好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人,其行为视为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许某等人发出要约,而许某等人将签名后的劳动合同交还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承诺。因此,该劳动合同已成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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