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

2007/12/2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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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

      劳动定额应按法定工作时间制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让员工长期加班而又不与员工协商的行为都违法,另外目前还有很多企业采取让员工变相加班不付报酬的做法,也都属于违法行为。比如有的企业提高劳动定额,8小时之内员工根本做不完,或者8小时之内做完了只能给最低的基本工资,想要完成任务或者多赚钱就只能“自愿加班”等。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某民营企业工作的李晓楠,因为总是完不成企业下达的指标,和同事们三年来基本没有休过一个完整的周末,企业也没有付给一分钱加班费。

      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届时李晓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让企业支付加班费,如果到期仍不支付要加倍赔偿。

      而根据国内权威人力资源网站2006年所作的调查,80%的企业经常加班,超过33%的企业根本没有加班补偿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人才蓝皮书指出,中国七成知识分子处于亚健康,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易才集团人力资源专家翟继满认为,超时无薪加班一方面损害劳动者利益,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人力成本赚钱必将阻碍企业科技创新和进步,最终会让企业发展走恶性循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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