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失业保险新规: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

2007-06-08 00:00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调整,将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以避免因保障水平过高而产生福利化倾向。

  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于近期公布。据了解,此次《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修改涉及失业保险金标准、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三个方面。

  基本标准

  脱钩最低工资标准

  修改后的《规定》指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这意味着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

  据了解,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当时,主要是为了配合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解决冗员过多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影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再就业。

  支出范围

  增加支出补贴项目

  本着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原则,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此外,修改后的《规定》将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期限由40日调整为60日,以方便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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