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休产前假,能否“先斩后奏”?

2007-05-29 00:00

    读者刘小姐来信询问:我在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工作,现已怀孕8个多月。因有习惯性流产史,最近我向公司提出了休产前假的申请。但公司却以人手不足为由,迟迟不予批准。我担心工作太累会影响生育,可又怕擅自请假可能丢了工作。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日前,修订后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始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妊娠28周以上的怀孕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并合征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形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最长为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可见,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单位对于怀孕女职工请产前假不再具有绝对的处分权。

  你可持相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批准你休产前假,且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你的工资依法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如单位不予批准,那么你有权先回家休息,生育后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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