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弄虚作假要承担责任

2007-01-31 00:00

  小付大学毕业后跳了几家单位,总感觉在工作中有这种那样的不满意,不是岗位不满意就是薪水不满意。最后,进入了一家颇有名气的大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两年后,小付称身体有恙去医院看病,随后就递上医院开出的1个月的病假单,3个月后再次递上医院开具的1个月的病假单。

  一个月以后,小付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因小付提供虚假病假证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小付不服,拿着这张解除合同通知书来到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上半年度奖金等共计费用4.5万余元。

  庭审中,小付称提交的病假单系医院出具,公司有何凭据认定病假单系伪造的,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则辩称:小付在工作期间分两次提供了各一个月的病假单,经公司查实,医院并未开出过这种类型的病假单,并向仲裁委提供了原病假单上医院的证明和病假单上医师的说明。公司指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旷工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法律也不容许,并因此要求小付返还这两个月的工资。

  仲裁委在开庭的基础上查实:小付在今年春节过后到医院去看病,随后递交给公司一个月的病假单,隔了一段时间以后,又递交了一个月的病假单。当时公司将这段时间认定为病假而发放了病假工资。不久,公司去核实病假单情况,某医院出具了小付提供的病假单均非该医院和医师本人所为的证明。

  仲裁委认定:根据公司提供的医院证明及医师证言,对公司要求认定病假单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公司以该员工行为属欺瞒并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认定该员工这两个月因提供虚假病假单造成事实上的旷工行为要求其返还在病假期间发放工资的请求予以认可。

  对小付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小付要求公司支付上半年度奖金的请求等因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仲裁委也难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能否依据相关证据作出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付提供的病假单经单位核实系虚伪病假单,这种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单位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只要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并且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那么仲裁委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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