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企凭“假条”开除员工

2006-10-27 00:00

     在世界500强北电网络(中国)公司任职的余小姐,没想到公司因一张“病假条”将自己除名,在求助劳动部门无效后,上周末她又将公司告到了东城法院。

  请假:“诊断书”建议休假一月

  余小姐所在的这家公司是加拿大在华的独资外企,作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对于余小姐来说有相当的吸引力,去年10月8日,余小姐与北电网络(中国)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担任公司销售代理。因某种原因,今年6月1日,余小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安贞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建议她全休一个月,凭此她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病假。

  开除:公司认定假条无效

  病假期满后的7月5日,在北电网络(中国)公司和余小姐的对话中,余小姐确认病假条属于真实假条,但7月6日,公司人事部门完成了关于余小姐递交的病假条的调查,称安贞医院已经书面确认,那张署名为“黄岩”的诊断证明书,不是安贞医院任何一位医生开具的,并且没有名章,属于无效假条。

  4天后,北电网络(中国)公司向余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余小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病假条,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同时,北电网络(中国)公司将余小姐今年7月的工资和剩余年假用于冲抵6月借故缺席期间的工资收入,并要求其返还余额1501元。

  仲裁:公司将其开除合法有效

  余小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劳动仲裁部门于9月30日作出裁决,认定北电网络(中国)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但要求北电网络(中国)公司支付余小姐7月应得劳动报酬及其经济补偿金共计4070元。

  余小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东城法院,她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自己今年7月到9月3万余元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7500多元。

  律师观点 处罚过于严厉了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宋积虎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行为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才能够给员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所以是否开除,还应该看请假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否严重。

  当然,如果员工守则上有规定,员工开具虚假假条应该被开除,并且这个条款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经半数以上员工同意,企业是可以作开除决定的。但从整个事件上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严厉了。

  岳成律师事务所卢颖中律师则认为“这种劳动纠纷再次体现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卢律师表示,在双方对病假条的真伪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企业就单方面作出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员工权利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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