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迫超时加班 职工应投诉
2006-08-14 00:00
炎热的7月已经来到,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出今年第一号维权提醒,希望广大劳动者警惕超时加班,对企业安排或强迫超时加班的行为要及时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进行举报投诉。
七八月份往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高发期。这些企业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即日起,将依法对超时加班的企业进行查处,对强迫职工加班或其他超时加班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予以从重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延振宁提醒,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按照南京市建委刚下发的通知,高温季节施工现场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除遇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8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应避开午间作业。11:00—16:00不得在阳光直射下工作;温度达到38摄氏度及以上时,原则上应停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七八月份往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高发期。这些企业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即日起,将依法对超时加班的企业进行查处,对强迫职工加班或其他超时加班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予以从重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延振宁提醒,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按照南京市建委刚下发的通知,高温季节施工现场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除遇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8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应避开午间作业。11:00—16:00不得在阳光直射下工作;温度达到38摄氏度及以上时,原则上应停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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