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个人被单位开除 补偿10万元内免征个税

2005-08-22 00:00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 161号)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规定并结合2004年广州市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将由2003年1月1日起确定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征税。 

  计算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6 09: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