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商业秘密 被罚数万元

2005-02-16 00:00

沪一白领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付出惨痛代价

    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员工李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的“游戏规则”,近日被法院判决向公司退还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佩里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有关人士就此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竞业限制”原则将愈加显示其重要性,白领应该加强自我防范和司法救助意识。 

    2000年6月,李某与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佩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对此书面承诺。 

    但是,佩里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此前李某已经同瀚泰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瀚泰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佩里公司提起这件事。 

    2000年七八月间,李某负责为佩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信息披露给佩里公司的竞争对手瀚泰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瀚泰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当年9月15日,得知内情的佩里公司负责人找李某谈话,李某作出了书面承诺:“今天总经理和律师跟我谈了有关‘兼职协议书’事宜。经过这次谈话,我觉得很对不起公司。为了弥补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补偿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费用和两家客户的咨询费用。”同一天,佩里公司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2月20日以李某应聘动机不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作出裁决,判令李某退还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佩里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李某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限制”原则,他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有鉴于此,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暨南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专家李爱梅说,在职期间对单位忠诚、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就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经济人的基本要求。 

    她说,当白领与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的约定时,必须认真对待。如果一旦触及“禁区”将会导致一连串的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她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是一对孪生姐妹,但更关键的是要认真了解入职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无竞业限制协议,还应当了解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为避免雇佣新职工引起商业秘密纠纷,如果需要还可以让被雇佣的职工提出书面保证。在招聘新人时,除了要考察他的硬件条件(如学识、能力外),还要很注重观察他的人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对于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前来应聘,更要详细了解他在过去公司中的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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