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规定的分水岭

2004-12-29 00:00
 问题: 

    我入该公司一年半了,未入前就同公司签了一份三年的工作协议,里面提到如果不够三年辞职,要支付给公司未满合约年限的违约费,18,000元/年,入公司后又同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请问原有的工作协议还有效吗?如果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书,我辞职的话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mm 

    答复: 

    对于你的情况,因为涉及到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这一分水岭,而从你的叙述中又难以判断你所说的工作协议具体是何时订立的,所以必须分为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假设你的工作协议是在2002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那么,应该适用的是原《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由于该《规定》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加以限制,因此你和公司签订的该份工作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虽然之后你们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应该视为对原工作协议的变更,只要该劳动合同没有对违约金内容进行变更,则原协议中的违约金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是因为你还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违约方都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的工作协议是在2002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那么应该适用的则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因此,只有符合该《条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来说才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你与公司签订的该份工作协议违反了上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那么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是无效的。但是,该违约金条款对公司而言却并非当然也无效。相反的,公司仍然要受到该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同样,虽然在这之后你与公司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合同仅视为对原来工作协议的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问题重新约定,则公司仍要受到原工作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约束。此时,如果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你向公司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可根据工作协议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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