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事件等同失业事件?
2004-12-20 00:00
尽管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妇女怀孕或生育为理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生育带来的“性别亏损”使得女性因为“生育”而“失业”的事件屡屡发生。
祝女士今年29岁,原是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的技术骨干,每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但去年因为怀孕待产,考虑到工作环境辐射大,加之公司不允许她太长时间离岗,无奈之下,祝女士只好为孩子辞掉了工作。
“生孩子破费很正常,我当时是很顺利的剖腹产,住院费加手术费就花了有7000多元。这一咬牙也就罢了。但如果你原来的收入水平却因此大打折扣甚至难以保证,这损失就太大了。”祝女士说,要不是因为过去有些积蓄垫底,加上自己真的很喜欢这个孩子,早就撑不住了。祝女士打算等孩子差不多两岁时,再重新找份工作。可是,说心里话,两年后,年龄已经31岁的她,究竟还能不能找到过去那样的工作,她心里一点儿底也没有。
加芙的境况比祝女士也好不了多少。孩子刚出生还没满月,加芙就急急忙忙上班了,尽管她比谁都清楚这样不珍惜自己的后果是什么,但面对现实,她已经顾不了多少了。小两口都是外地人,父母不方便过来,找来的保姆也不顶事。孩子刚几个月,整夜整夜哭闹不睡觉,加芙觉得自己都快熬干了。在家里,加芙像只热锅上的蚂蚁,可到了公司,这只“蚂蚁”更是轻松不起来,已经有几个后来者虎视眈眈地盯着她这个位置。这不,才几个月,人家的业绩迅速凸现出来了。加芙已经开始感觉到了老板对自己的不满意,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会不会因此被淘汰。
采访中,时讯记者了解到,像祝女士和加芙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绝大多数的待产孕妇要么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要么只有干脆辞了工作专门在家待产。一位在一家股份公司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曹女士不无感慨地表示:“生孩子对于职业女性的确成了一个关口。”近些年来,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公司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像过去在国企那样,孕产妇女的所有费用基本都能全额报销的情况想都不敢想,甚至给你90天的带薪假这样的待遇也是一种奢望。据曹女士了解,有些公司关于妇女生育方面的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公司方面也几乎不会主动提出和制定这些相关政策。即便是待产的女员工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几乎不敢向公司提及。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在某些方面,女人的工作能力比男人强。但雇用女人带来的生育成本是所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雇主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在某私营企业做人力资源总监的刘女士认为,女性自身的生理问题,如怀孕、生育、哺乳,势必会影响工作的连贯性,而这个时间段正是女性参加工作后的黄金时期,但企业在此期间仍必须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用女性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下,企业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员工。这也是部分企业“放弃”女职工的主要原因。
采访中,时讯记者了解到,有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将生育事件当作失业事件来处理,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比如:加拿大和南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潘锦棠教授评价道:把生育保险同失业保险合二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些国家根据各自国情对一个制度的简化管理方式。
长期从事生育保险问题研究的潘教授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去由企业负担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在很大程度上这很容易导致企业为了规避“性别亏损”少招甚至不招女工。这种“企业化生育保险”实际上也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一种障碍。
有关数据显示,从1996年开始,我国城镇妇女的就业率开始呈下降趋势。到2000年末,全国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的绝对数量减少了1477.7万。此外,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找工作困难,有近一半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的歧视。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工一旦怀孕生育,就有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危险。”潘教授表示,生育保险需要走向社会化,即生育保险金由国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
潘教授说,由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事件给本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使想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不必担心今后因生育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在新的生育保险条件下,企业将能够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实现男女就业的真正平等。
据悉,目前我国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加快推进妇女生育保险。来自天津的消息,今年下半年,天津市将启动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此外,除天津外,杭州、沈阳、江苏等地也将陆续推出生育保险。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15个省市175个城市以及992个县级地方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
国家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生育保险处谢女士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的相关生育保险政策正由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负责制定中,目前正处于对生育期间的各项基本费用的调研测算阶段。据了解,通过这一阶段制订出标准后,至具体实施前还需要经过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草案、报批法制办等一系列程序。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希望能在年内出台《北京生育保险的规定》,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实施。“将出台的妇女社会生育保险政策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潘锦棠解释说:北京正在制定的妇女社会生育保险政策与过去相比的区别在于,此前所沿袭的1988年的妇女生育政策是企业为单个妇女负责的政策,企业除了要给女员工90天的带薪价之外,还要负责支付所属女员工孕产期间的各项费用,这对于独立核算的企业是一种负担,因此容易造成企业不愿意雇用女工的现实。将出台的妇女社会生育保险政策就不再是由企业单独来负责,而是将生育保险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的范畴,改为由全社会来负责。这也与国际惯例相吻合。
潘锦棠强调说,“生育保险纳入到社会统筹中后,是属于强制收费项目,不管企业有没有招聘女工,按企业的人头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都需要缴纳这部分保险费用。这样一来,对于企业招不招收女员工或者招的女员工人数多与少都是一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将从根本上打消企业招收女员工的顾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育儿假”由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父母双方可以商定由某一方休假照顾婴儿。生育不再仅仅是女人的事。
来自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劳动》的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约30%的家庭,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妇女,在欧洲和美国分别有59%和55%的女员工带回家去的工资报酬占全家收入的50%,在印度估计有六千万人靠妇女的收入养活。
事实上,女性劳动力早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据国际劳工组织最新统计,除去农村妇女,在全部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中,中国女性有酬劳动者占到了39%。
在采访中,潘锦棠教授表示,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职业女性对其家庭收入的贡献达到了50%,妇女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就业比例不断上升、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使得育儿期,“父亲休假”成为可能,同时也是男女公平就业价值观的体现。
在芬兰,母亲产假为105天,育儿假为158天,在此263天时间里,休假母亲或休假父亲均可获得育儿津贴。“父育假”只属于父亲,假期是在母亲产假期间。这两种假期的目的是要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传统做法,让父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并享受一份做父亲的快乐。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主要是欧洲、美国等发达工业国家。潘锦棠教授介绍说,相比之下,中国的“男育假”就短多了,只有晚育的“男方”实行为期7天左右的带薪休假。
潘锦棠教授认为,另一个需要澄清的观点是:生育保险不仅仅是妇女的事。“男性不仅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男性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其实对于男人也应该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男人也有生育节育的责任,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很多的男性在这方面还缺少意识。”
相关链接
中国:生孩子保障的若干阶段
1953年1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同时还给予“生育补助”现金4块。此外,“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这半个世纪前的政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所发生的费用最早属于医疗保险费用,都在“劳动保险金”项下开支。
“文革”时期,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
1988年,经济转轨时期,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同时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也由默认到正式承认。
我国最早试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江苏南通,1988年9月,南通市规定企业按男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0元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保险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
芬兰:全民生育保险
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无论是在业女性还是无业女性,生儿育女都有生育津贴和孩子津贴。在业女性的生育津贴按产假前工资收入的80%领取,无业女性每月可获得大约2000芬兰马克的生育津贴。孩子津贴为:第一个孩子每月570马克、第二个孩子每月720马克、第三个孩子每月910马克、第四个孩子每月1030马克、第五个孩子以后,每生育一个孩子每月1220马克,直至孩子年满17周岁。
澳大利亚:怀孕须尽早报告雇主
女工有怀孕告知的义务,使企业有回旋的余地。怀孕以后就会有产假,休假意味着离岗。如果突然离岗,岗位空缺就难以及时弥补,企业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休产假前有一段时间让企业作准备,就可以避免损害。因此,许多国家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女工有告知怀孕的义务。
比如:澳大利亚要求女工至少在产假前10周将自己怀孕的事实告知雇主;奥地利要求女工一旦知道自己怀孕就要及时报告,并在产假前4周再次通知雇主;爱尔兰和英国也要求女工事先通知。(完)
祝女士今年29岁,原是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的技术骨干,每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但去年因为怀孕待产,考虑到工作环境辐射大,加之公司不允许她太长时间离岗,无奈之下,祝女士只好为孩子辞掉了工作。
“生孩子破费很正常,我当时是很顺利的剖腹产,住院费加手术费就花了有7000多元。这一咬牙也就罢了。但如果你原来的收入水平却因此大打折扣甚至难以保证,这损失就太大了。”祝女士说,要不是因为过去有些积蓄垫底,加上自己真的很喜欢这个孩子,早就撑不住了。祝女士打算等孩子差不多两岁时,再重新找份工作。可是,说心里话,两年后,年龄已经31岁的她,究竟还能不能找到过去那样的工作,她心里一点儿底也没有。
加芙的境况比祝女士也好不了多少。孩子刚出生还没满月,加芙就急急忙忙上班了,尽管她比谁都清楚这样不珍惜自己的后果是什么,但面对现实,她已经顾不了多少了。小两口都是外地人,父母不方便过来,找来的保姆也不顶事。孩子刚几个月,整夜整夜哭闹不睡觉,加芙觉得自己都快熬干了。在家里,加芙像只热锅上的蚂蚁,可到了公司,这只“蚂蚁”更是轻松不起来,已经有几个后来者虎视眈眈地盯着她这个位置。这不,才几个月,人家的业绩迅速凸现出来了。加芙已经开始感觉到了老板对自己的不满意,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会不会因此被淘汰。
采访中,时讯记者了解到,像祝女士和加芙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绝大多数的待产孕妇要么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要么只有干脆辞了工作专门在家待产。一位在一家股份公司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曹女士不无感慨地表示:“生孩子对于职业女性的确成了一个关口。”近些年来,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公司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像过去在国企那样,孕产妇女的所有费用基本都能全额报销的情况想都不敢想,甚至给你90天的带薪假这样的待遇也是一种奢望。据曹女士了解,有些公司关于妇女生育方面的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公司方面也几乎不会主动提出和制定这些相关政策。即便是待产的女员工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几乎不敢向公司提及。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在某些方面,女人的工作能力比男人强。但雇用女人带来的生育成本是所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雇主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在某私营企业做人力资源总监的刘女士认为,女性自身的生理问题,如怀孕、生育、哺乳,势必会影响工作的连贯性,而这个时间段正是女性参加工作后的黄金时期,但企业在此期间仍必须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用女性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下,企业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员工。这也是部分企业“放弃”女职工的主要原因。
采访中,时讯记者了解到,有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将生育事件当作失业事件来处理,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比如:加拿大和南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潘锦棠教授评价道:把生育保险同失业保险合二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些国家根据各自国情对一个制度的简化管理方式。
长期从事生育保险问题研究的潘教授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去由企业负担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在很大程度上这很容易导致企业为了规避“性别亏损”少招甚至不招女工。这种“企业化生育保险”实际上也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一种障碍。
有关数据显示,从1996年开始,我国城镇妇女的就业率开始呈下降趋势。到2000年末,全国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的绝对数量减少了1477.7万。此外,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找工作困难,有近一半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的歧视。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工一旦怀孕生育,就有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危险。”潘教授表示,生育保险需要走向社会化,即生育保险金由国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
潘教授说,由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事件给本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使想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不必担心今后因生育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在新的生育保险条件下,企业将能够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实现男女就业的真正平等。
据悉,目前我国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加快推进妇女生育保险。来自天津的消息,今年下半年,天津市将启动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此外,除天津外,杭州、沈阳、江苏等地也将陆续推出生育保险。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15个省市175个城市以及992个县级地方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
国家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生育保险处谢女士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的相关生育保险政策正由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负责制定中,目前正处于对生育期间的各项基本费用的调研测算阶段。据了解,通过这一阶段制订出标准后,至具体实施前还需要经过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草案、报批法制办等一系列程序。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希望能在年内出台《北京生育保险的规定》,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实施。“将出台的妇女社会生育保险政策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潘锦棠解释说:北京正在制定的妇女社会生育保险政策与过去相比的区别在于,此前所沿袭的1988年的妇女生育政策是企业为单个妇女负责的政策,企业除了要给女员工90天的带薪价之外,还要负责支付所属女员工孕产期间的各项费用,这对于独立核算的企业是一种负担,因此容易造成企业不愿意雇用女工的现实。将出台的妇女社会生育保险政策就不再是由企业单独来负责,而是将生育保险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的范畴,改为由全社会来负责。这也与国际惯例相吻合。
潘锦棠强调说,“生育保险纳入到社会统筹中后,是属于强制收费项目,不管企业有没有招聘女工,按企业的人头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都需要缴纳这部分保险费用。这样一来,对于企业招不招收女员工或者招的女员工人数多与少都是一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将从根本上打消企业招收女员工的顾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育儿假”由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父母双方可以商定由某一方休假照顾婴儿。生育不再仅仅是女人的事。
来自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劳动》的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约30%的家庭,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妇女,在欧洲和美国分别有59%和55%的女员工带回家去的工资报酬占全家收入的50%,在印度估计有六千万人靠妇女的收入养活。
事实上,女性劳动力早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据国际劳工组织最新统计,除去农村妇女,在全部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中,中国女性有酬劳动者占到了39%。
在采访中,潘锦棠教授表示,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职业女性对其家庭收入的贡献达到了50%,妇女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就业比例不断上升、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使得育儿期,“父亲休假”成为可能,同时也是男女公平就业价值观的体现。
在芬兰,母亲产假为105天,育儿假为158天,在此263天时间里,休假母亲或休假父亲均可获得育儿津贴。“父育假”只属于父亲,假期是在母亲产假期间。这两种假期的目的是要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传统做法,让父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并享受一份做父亲的快乐。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主要是欧洲、美国等发达工业国家。潘锦棠教授介绍说,相比之下,中国的“男育假”就短多了,只有晚育的“男方”实行为期7天左右的带薪休假。
潘锦棠教授认为,另一个需要澄清的观点是:生育保险不仅仅是妇女的事。“男性不仅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男性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其实对于男人也应该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男人也有生育节育的责任,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很多的男性在这方面还缺少意识。”
相关链接
中国:生孩子保障的若干阶段
1953年1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同时还给予“生育补助”现金4块。此外,“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这半个世纪前的政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所发生的费用最早属于医疗保险费用,都在“劳动保险金”项下开支。
“文革”时期,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
1988年,经济转轨时期,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同时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也由默认到正式承认。
我国最早试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江苏南通,1988年9月,南通市规定企业按男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0元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保险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
芬兰:全民生育保险
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无论是在业女性还是无业女性,生儿育女都有生育津贴和孩子津贴。在业女性的生育津贴按产假前工资收入的80%领取,无业女性每月可获得大约2000芬兰马克的生育津贴。孩子津贴为:第一个孩子每月570马克、第二个孩子每月720马克、第三个孩子每月910马克、第四个孩子每月1030马克、第五个孩子以后,每生育一个孩子每月1220马克,直至孩子年满17周岁。
澳大利亚:怀孕须尽早报告雇主
女工有怀孕告知的义务,使企业有回旋的余地。怀孕以后就会有产假,休假意味着离岗。如果突然离岗,岗位空缺就难以及时弥补,企业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休产假前有一段时间让企业作准备,就可以避免损害。因此,许多国家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女工有告知怀孕的义务。
比如:澳大利亚要求女工至少在产假前10周将自己怀孕的事实告知雇主;奥地利要求女工一旦知道自己怀孕就要及时报告,并在产假前4周再次通知雇主;爱尔兰和英国也要求女工事先通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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