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解除合同证据是关键
2004-12-04 00:00
A君2002年1月4日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该日至2007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500元,公司可视A的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双薪,如果在该年度工作未满全年时,公司可以决定对其按比例发放。
2002年12月4日某公司向A君送达了落款日期为2002年11月27日的辞退信,称其上班时间多次玩电脑游戏,公司决定从当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个月工资2500元,2002年年底双薪2290元。
公司认为A严重违纪,依法对其享有违纪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违纪职工当然不能享受年终双薪。同时,公司向仲裁部门提交了三名职工的书面说明,说明A经常在上班时间玩电脑,该三份说明的落款为2003年1月6日。
争议焦点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未向仲裁提交有效的A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及A的违纪行为应当作为违纪解除合同处理的法律依据。最后裁决:公司支付A一个月工资2500元以代替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及年终双薪2290元。
目前,企业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职工不服而发生的争议比较普遍。这就首先涉及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全部有效要件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单位处理职工的依据,也才可作为仲裁和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本案中某公司败诉在于:首先未向仲裁提交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违纪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其次,不能提交A违纪的事实依据。很明显A上班打游戏发生在2002年11月27日以前,公司并未及时对其违纪事实进行认定或调查,就作出了违纪解除合同处理,之后2003年1月6日才让职工写了说明信,这说明作出违纪处理的当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再次,其它职工说明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小,职工和公司都有隶属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是非常有限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从这个案例我们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用违纪提前解除合同,证据是关键,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原始”的证据,即违纪发生时的书面记录和相关的证据。(完)
2002年12月4日某公司向A君送达了落款日期为2002年11月27日的辞退信,称其上班时间多次玩电脑游戏,公司决定从当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个月工资2500元,2002年年底双薪2290元。
公司认为A严重违纪,依法对其享有违纪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违纪职工当然不能享受年终双薪。同时,公司向仲裁部门提交了三名职工的书面说明,说明A经常在上班时间玩电脑,该三份说明的落款为2003年1月6日。
争议焦点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未向仲裁提交有效的A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及A的违纪行为应当作为违纪解除合同处理的法律依据。最后裁决:公司支付A一个月工资2500元以代替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及年终双薪2290元。
目前,企业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职工不服而发生的争议比较普遍。这就首先涉及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全部有效要件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单位处理职工的依据,也才可作为仲裁和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本案中某公司败诉在于:首先未向仲裁提交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违纪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其次,不能提交A违纪的事实依据。很明显A上班打游戏发生在2002年11月27日以前,公司并未及时对其违纪事实进行认定或调查,就作出了违纪解除合同处理,之后2003年1月6日才让职工写了说明信,这说明作出违纪处理的当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再次,其它职工说明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小,职工和公司都有隶属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是非常有限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从这个案例我们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用违纪提前解除合同,证据是关键,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原始”的证据,即违纪发生时的书面记录和相关的证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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