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用发票抵充要不得
案例:
我与公司签了两年合同。合同中未写月工资具体数目,只写了月工资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
我与公司约定了每月工资为2500元,公司说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工资卡上只打2000,另外500由员工拿办公用品发票来换取。一年多来一直如此发放。
如今公司为了想裁人而合同又未到期,把工资调到1600元,并且要求员工必须每月给公司带来一万的业绩回款,否则只发放一半即800元的工资,这不等于变相要求员工自己走人,而逃避付补偿金吗?!员工不同意,公司也不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bati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如提问者所说,公司工资只发放一部分,其余需要由员工提供发票才能拿到的情况确实存在。公司声称是为了帮助自己和员工少缴纳部分的税收,但是对于员工来说,有时这样的看似好心实则危机潜伏。
我们国家对于个人劳动收入实行累进计税的方式。月收入越高,缴纳的税就越多。所以500元工资不计入员工当月工资,确实能为员工免下部分税费。当然对于公司来说也是有好处的。员工交上的办公用品发票可以用来作为公司的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这样公司税金同样也可以免去部分,这样就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实际利润。
看起来是双赢,其实是独亏国家。并且,对于员工来说,是存在隐忧的,笔者不建议员工跟随公司如此操作。这样做,员工的账面工资将随着发票的抵充而降低,这样政府在计算员工月收入时的数值就发生了误差。员工以月收入获得的社会保障有很多,如社会保险、公积金、产假工资等,这些都将只计算账面的工资数。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数字时,也将无法把实际收入的500元计算在内。
其实,员工并非没有理由拒绝公司的如此要求。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所以公司不能以没有交发票为由扣押员工的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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