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前上调
调整后的沈阳经济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28元;沈河等九区为360元;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三县均为282元;如果低于上述标准,用人单位将被责令按1到5倍赔偿给劳动者。
沿用了五年之久的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终于发生变化。12日,沈阳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其中沈阳市沈河、和平、皇姑等九个区的最低标准上涨了40元,其余县市也有变化。陈政高市长表示,这样的变化得益于沈阳城市经济的发展。
刚刚出台的《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规定,调整后的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60元;沈阳经济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为428元;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三县均为282元。市政府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调整意见,一些单位的违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到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沈阳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早在1999年10月18日制定的。其中沈河、和平等九个区的标准是每月320元;四个县市的标准是每月250元;两个开发区的标准是每月380元。这个标准的确定,主要是参考了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城镇就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时隔五年之后,沈阳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终于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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