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六个月以上 上海失业人员可提取公积金

2004-09-13 00:00
    凡在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单位和职工就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失业低保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这是正在起草阶段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对以往规定的新突破,目前该草案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开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尽管给单位拼死拼活地干,但由于没有跟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不是所谓的正式编制人员,单位就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变。草案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以往只能在买房和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不同的是,草案规定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残疾证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重病住院、残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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