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在职人员要领《就业证》

2004-09-06 00:00

    获悉,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发出通知,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发放《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据了解,《就业证》主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根据规定,武汉市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其他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者)都要申领《就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劳动力,则进行失业登记,申领《湖北省劳动者失业证》,凭证进行求职登记。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证》的,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从即日起,《就业证》正式开始在我市发放。哪些人员要申领《就业证》?《就业证》如何申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家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哪些人员需要申领《就业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以下人员必须申领《就业证》,进行就业登记。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的,都应申领《就业证》,参加就业登记。 

  二、在武汉市已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需要申领《就业证》,并用《就业证》取代原《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就业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1、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劳动力,要领《失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应当申领《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 
证》,凭证进行失职登记。持有《失业证》人员就业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证》。 

  ●《就业证》如何申领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登记发证办公室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证》。 

  实施就业登记制度以前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名册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按隶属关系到市就业登记办公室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就业地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经区劳动(保障)局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非本市城镇户口流动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机构申领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可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就业证》发放后,职工如何办理失业金和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存入职工档案的《就业登记表》中注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就业证》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核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就业证》中注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经审核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意见。 
劳动保障部门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收回其《失业证》;为再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将其《就业证》中的失业登记记录注销;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收回其《下岗证》。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持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证(卡)、《就业证》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其《就业证》。 

    《就业证》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和转借。若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用人单位不办《就业证》将受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向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原《外来务工证》可用至今年底 

    从即日起,我市将停发《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就业证》。原已发放的《外来务工证》可继续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另外,原市劳动局出台的《劳动手册》制度也随着《就业证》的发放而停止执行。用人单位可将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劳动手册》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人员视同已参加就业登记,但应为未申领《劳动手册》的在职职工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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