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北京将实行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4-08-29 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北京市调整出台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日开始执行。此举将有效遏制企业重复办理税务登记、异地纳税、区县之间争抢税源等混乱局面。 
   
  据北京市地税局征管处吕处长介绍,目前本市区县间争抢税源的“引税”现象十分突出,纳税人往往在实际经营地之外选择有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地区作为税务登记注册地,这种纳税地和注册地分离的情况不仅造成了税务机关管辖权、管理秩序的混乱,不利于税务服务和监控,同时也使各区县的财力没有按照正常渠道支出,最终造成国家财力的流失。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等八个方面均作了较大调整,将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的产生。 
   
    部分行业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有所调整 
   
  纳税地和注册地分离的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9月1日起应向实际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其他各项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成立而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 
   
  新《办法》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内容。一是明确了认定非正常户的条件: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取消了原《办法》关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时限要求,将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次数由连续三次改为一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中的责任,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另外,新《办法》规定,非正常户登记证件失效的时限由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改为3个月。
   
  据悉,新办法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凡自9月1日起新设立的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在此日期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也应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方案由市地税局另行部署。 
   
  这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调整,是根据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调整出台的,将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强化税收管理,对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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