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部门出新规:劳动者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提出,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法定工作时间是科学的计算结果,长时间单一状态和重复的动作,会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有不良影响,产生厌倦情绪、工作效率降低;生活规律如果经常被加班打乱,工作节奏太强,长期以来也将严重透支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目前我国的劳动者竞争压力很打大,超时加班现象非常普遍。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倒"连续轮流作业。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重点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的情况,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对于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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