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撞上司要解雇”?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2004-08-12 00:00

   “顶撞上司要解雇”,这看似奇怪的规定,成为一家公司的规章。近日,被单位解雇的某医学技术公司员工董先生将原单位告上西城区法院,要求确认依此规定作出的解雇不合法,并赔偿其补偿金。 

  董先生于2001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2003年9月25日,董先生因工作问题与实验室负责人发生争吵。 

第二天,公司解雇了董先生,并告知解除劳动协议,依据的是“对上级顶撞或不尊重的,视情节轻重、性质及造成后果不同,给予警告、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董先生不服,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但被驳回。于是,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则辩称,董先生的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根据奖惩制度解雇了他,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对此还没有作出判决,也没有确认此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有关专家指出,类似这种规定不能说合理,也不能说违法,因为我国的劳动法规对此类公司内部的奖惩制度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否合理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领导有权安排员工工作,如果上级违反规定,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违章作业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级不应当据此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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