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湖南生态环境厅 · 2020-06-10 13:58

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生态环境 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 大气(2019) 56号)和《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湘政发(2018) 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立相对完善的工业炉 窑管理清单,加快制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 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 标排放,全省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22 年,按照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完成重点行业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 物提标改造,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 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兀"二氧化碳排放 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 展。

(二) 指标要求。工业炉窑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搬) 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 生炉等八类,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村、石化、化工、 机械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满足以下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 格按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 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的工业炉窑,待地方标准出台 后执行,现阶段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常德市、岳阳市、 益阳市等传输通道城市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 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 玻璃、玻璃棉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水泥生产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铸造 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 行(工业炉窑分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附件1)。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过程及相关 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釆取 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 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釆取密闭、封 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 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釆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 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 块状物料应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 状物料釆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 取有效抑尘措施(工业炉窑分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 度限值见附件2)。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及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 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钢铁、 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 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 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 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 关闭。

(二) 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 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 余热、电力热力、集中供热等替代。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 度,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 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 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 心。

(三) 分行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1. 钢铁行业。4家长流程钢铁企业按照《湖南省钢铁行业超 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湘环为20191 21号)要求实施超低 排放改造。其他企业的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设 施。

2. 铁合金行业。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镒铁高炉及富镒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 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 高效除尘设施。

3. 有色金属行业。有色金属行业落炼炉等工业炉窑应配备高 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高效除尘 设施;铅、锌、铜、锲、锡等行业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 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

4.水泥行业。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 等技术,窑头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窑尾配备高效除尘和脱硝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推进实施氮 氧化物深度治理。

5. 砖瓦行业。以煤、煤砰石、柴油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 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设施;以生物质、-气等为燃料的烧 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6. 陶瓷行业。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 窑应配备除尘、高效脱硫设施;。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 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喷雾干燥塔应配备高效除尘、 高效脱硫和脱硝设施。

7. 玻璃行业。平板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 量大于3%),池窑应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和脱硝设施,应 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日用玻璃行业熔窑(全电熔窑和冬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 备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塚窑应配备除尘和 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 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8. 石灰行业。石灰行业石灰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 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耐火材料行业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除尘设施; 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 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脱硝设 施。

9. 无机化学行业。钉眼行业硫幽回收「高效脱硫设 施;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 燃系统,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高效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 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造粒塔应配套 高效除尘设施;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其 他化工行业燃烧窑、焙烧窑应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设施;氮 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10. 其它行业。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 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冲天炉应配备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中 频感应电炉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 度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 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 水煤浆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氮肥等行业釆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 直接水洗改为问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 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手"亏,收集"气送至三废炉 处理。吹风气、驰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建立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工作,全面开展工业炉窑拉网式排查,2020年8月底前 分行业按照“一窑一档”要求建立详细完善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全面掌握工业炉窑使用燃料和原料、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标 准限值、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实施清单化管理,明确治 理要求和时间期限,扎实推进工业炉窑治理。

(五) 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加大涉工业炉窑 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规 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 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 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 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 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 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 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L余热、焦炉煤 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髙能源利用效率, 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六)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 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裝和.运斤自动监控设施,具备 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 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 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 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 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七) 实施差异化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 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 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实施差异化管理,树 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 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 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八)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三业炉窑企业全面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 要排放工序,釆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 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纟责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和错峰生 产管理,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斤、省炭展改革委、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 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按照打赢蓝 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放在 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政策扶持力 度,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前谋划,细化任久分工,在大气污 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年度重点项目,并 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二) 严格评价管理。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 格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荀"寸2:工Q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调度管理机制,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提交管理台账。每年 12月底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地区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 完善经济政策。各地可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 等方式,重点行业工业炉窑治理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 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如大失信联合 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司和运维机构列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

“信用湖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 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 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 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 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 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汁罚 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 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五) 强化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 主体,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 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扱,加快裝备升级 和燃料清洁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c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 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 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 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忌,推动厶、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 量发展。

(六) 加强技术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 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 业自律,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 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甲台,促进成熟先4技术推广应 用。

(七) 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地 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 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 方和企业,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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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21:45:38